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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乐至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22   录入:乐至县水务局

  第四十九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现县政府领导、乡镇负责、县级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成立乐至县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维稳工作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维稳预案,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十三条 根据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任务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切实做到征地移民政策和补偿标准家喻户晓,使安置区干部群众自觉做到顾全大局,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确保征地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四条 征地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操作、擅立标准,不能突破国家移民政策和规划报告投资概算,移民投资“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做到补偿合法、合规,确保移民安定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五条 切实规范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县移民实施机构和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征地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县移民实施机构应当认真组织移民干部进行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移民工作的县、乡镇、村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移民的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细则,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帮助移民生产开发和劳动技能培训等,进一步提高各级移民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十七条 奖惩措施

  (一)对在毗河供水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私分移民经费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收受贿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扰乱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秩序,辱骂、殴打移民工作人员的;组织、参与或煽动群众非正常上访和聚众闹事的;依法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致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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