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罗 宇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028-23323328
职 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监管责任:县水务局
责 任 人:邓 巧 县水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028-23333557
职 责:县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运管责任: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责 任 人:刘 强 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82994342
职 责: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