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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农发〔20248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乐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乐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4418日        

 

 

 

 

 

乐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资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市级审查审核工作机制》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部门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纳入本细则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三章  审批标准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标准

1、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含)至500(不以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

2、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以下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日常监管。

(二)县审批标准

1、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2、跨乡镇(街道)的流转,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跨县(市、区)的流转,受让主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三)对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至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书反馈审批申请人。

对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和跨乡镇(街道)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对受让主体的资格、资质,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书反馈审批申请人。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向村(社区)提供审批意见,由村(社区)组织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审批管理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申请审核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风险防范

第十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出让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  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十  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新的受让方须按首次申请审批的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十四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机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要针对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监督管理

十七  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健全农业农村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十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并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尤其对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是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等为重点,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资料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细则农业农村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5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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