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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农202411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开展春、夏、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集中免疫过程及月月补免过程中,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动物防疫员在使用政府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实施强制免疫后的48小时内出现畜禽应激死亡情况时,对养殖业主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4511        

 

 

 

 

 

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补偿方案

 

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严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稳定,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方案。

一、认定程序

(一)被免动物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死亡,养殖户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官方兽医到现场核实处置,并留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以户为单位,畜禽免疫应激死亡补偿低于1000元(含)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站认定;畜禽免疫应激死亡补偿超过1000元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站共同认定。

(三)经认定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填写《乐至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详见附件2),经村级动物防疫员、认定人员、养殖户签字确认后,同现场照片、养殖户银行卡账号、无害化处理证明等佐证资料,由畜牧兽医站整理、完善后统一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县农业农村局于12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财政资金到位后将补贴转至受补养殖户银行账户,并备案存档。

二、 不予补偿范围

一)散户自行免疫时,因免疫注射人员不按技术要求操作和对不能免疫接种的动物仍然实施免疫接种导致应激反应死亡不予补偿。

(二)超出免疫范围,未使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不予补偿。

(三)规模养殖场自主进行免疫接种而导致的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不予补偿。

(四)家畜未佩戴溯源标识的,不予补偿。

(五)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和认定的,不予补偿。

三、补贴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农业〔2016104号)和《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农业局<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的通知>》(资财农〔2018121号)要求,具体补贴标准为: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禽15/羽,犬150/只;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100公斤(不含100公斤)以上(含种猪)的补助1200/头,60公斤(含60公斤)至100公斤(含100公斤)的补助800/头,20公斤(含20公斤)至60公斤(不含60公斤)的补助500/头,20公斤(不含20公斤)以下的补助200/头。

参加畜禽保险的,扣除保险赔偿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补偿。

四、经费来源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资金从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附件:乐至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

 

附件

乐至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

 

基本情况

业主姓名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死亡动物情况

种类

 

类型

 

体重(kg

 

日龄

 

标识号码

 

发生时间

 

死亡时间

 

死亡地点

 

疫苗及免疫情况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疫苗来源

 

免疫方式

 

使用剂量

 

免疫时间

 

村动物防疫员签字

 

无害化处理方式

 

有无照片

 

认定结论

 

保险理赔(元)

 

拟补偿金额(元)

 

认定人员

签字:

                

业主确认

签字:

                

注:1.此表用签字笔或用钢笔填写,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

2.一畜一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和业主各保留一份,在申请补偿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留存一份;

3.由认定人员填写,认定人员、业主、村级动物防疫员三方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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