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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农202412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基层治理格局,理顺农村产权关系,维护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和权利,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现就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县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工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组织职责

(一)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村(社区)党组织是村(社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应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二)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组织村(居)民依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公共设施设备,调解民间纠纷;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农村(社区)管理,组织社区服务;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定期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经营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提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开发和利用集体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各类经济事项,服务集体成员等。

二、强化政策指导,完善政经分离

实行村级财务分离,分设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村(居)民委员会账套和银行账户,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闭环运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和银行账户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银农直连平台)闭环运行管理。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线上审核单据、资金支付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原始单据审核和核算记账,并装订保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村报账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集报送村级财务原始单据和核实票据的真实性,每月月末将原始票据交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归档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需负责农村集体账务原始单据扫描上传。

(一)设置村(居)民委员会账套。村(居)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乐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施行乡镇(街道)报账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二)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乐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在当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账套名称为乐至县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乐至县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三)加快完善政经分离账务分设工作。20243月底前,按照最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4年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的录入,全面启用会计账簿,执行独立核算,按月记账。即日起实行非现金结算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金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分别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按审批流程,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

三、明确收支范围,规范核算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主要是上级拨付资金,例如上级财政保障村级公共服务的补助收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划转给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益金、其他收入等。

2.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运转经费、基层活动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公共运维经费、支持公益事业等其他支出。

1)人员经费。包括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人员福利、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费用,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标准执行。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奖励资金必须要符合县级及以上政策规定。

2)办公运转经费。包括村(社区)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印刷费、报刊费、差旅费等。

3)基层活动经费。包括村(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党群活动、组织会议、教育培训、走访慰问等支出。

4)服务群众经费。包括村(社区)内治安、信息公开、政策宣传、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事务支出。

5)公共运维经费。包括基层组织活动场所以及村组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垃圾等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支出。

6)其他支出。包括各种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各类扶持性支出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主要是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政策拨款投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年终收益分配,形成集体资产项目相关支出等。

1)经营支出: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服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服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2)管理费用: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组干部除外)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3)形成集体资产项目相关支出:指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用于兴建或购买资产(最终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项目支出。

4)其他支出: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例如年终收益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帮扶支出及各类福利支出等。

(三)资产的划分与核算

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塘库、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集体所有的牲畜(禽)和林木、持有的股票(权)及债权、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扶贫帮扶、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以及产生的投资收益;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其中,办公服务场所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途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村(居)民委员会统筹使用,明确管护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四)债权债务的划分

债权债务的划分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轻装上阵、有利发展的原则,具体依照以下几点。

1.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的债权债务按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分设时,明确的债权债务划分有关要求保留原账套债权债务。本指导意见实施后,根据债权债务性质和形成具体资产性质划分,经营性资产相应债权债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资产相应债权债务归村(居)民委员会。

2.原脱贫攻坚或其他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留村(居)民委员会,形成的资产可划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级划拨的相应资金在村(居)民委员会核算。

3.已经成为坏账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核销。

(五)会计核算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收支管理。

1.预(决)算管理。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做好年终决算,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2.集体决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应当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村级组织重大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党组织和本村(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日常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审批人应当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方案报批。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强化对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福利发放、风险防控及其他重大事项,须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审批,资料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存档。

(六)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内部审计、任期内部审计等周期性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对财政支持、土地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资产租赁、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及其他涉及集体大额资金、资产、资源领域的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年度审计要覆盖不低于辖区内村(社区)总数的30%。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的审计监督,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方面进行专项审计。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工作推进小组,共同监管指导全县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及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财务政经分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统筹协调、多措并举,确保政经分离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机制建立。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等工作,做到有阵地、有人员、有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公共服务经费的保障力度,把村级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居)民委员会可按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公益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按规定划转给村(居)民委员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

(三)强化收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把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根据当年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实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进行日常监管,完善分账之后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指导和监督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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