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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农202416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乐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4613

 

 

 

 

 

 

 

 

 

 

 

 

 

乐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核算行为,切实保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在坚持村及村民小组资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委托(街道)财政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乐至县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集体企业(含控股)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村(社区)两委应成立村级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1名报账员兼出纳,负责本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账等相关工作,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乡镇(街道)应成立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纪委、乡村振兴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财政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资料收集审核、集体资产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负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的复审及资金支付管理等工作。

 

  账户和印鉴管理

 以村(居)为单位,按照政经分离的要求,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村(居)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基本账户。村(居)民委员会基本账户预留村(民)民委员会章、村(居)主任和村(居)报账员印章;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基本账户预留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章、联合社理事长和报账员印章。坚持印章分离、分开保管的原则。

 

 会计核算

 以村(社区)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两个会计账套;村(居)民小组可作为村(社区)的二级单位,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报账,按村民小组进行专项明细核算。设立了村(居)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单独建立账套进行核算。

 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均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账套、会计报表等核算体系。

 (居)民小组的账务并入村级后仍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在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级监管,按程序报账;村级不得挪用、平调村(居)民小组资金资产。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由报账员整理原始单据,填制费用报销整理单,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及时到(街道)财政所统一报账。

  资金拨付程序。上级拨入的各项资金,按程序及时拨付到村级结算户村级结算户会计根据上级明确的资金性质和项目方向,经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财政相关审批程序后,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  村级财务支出业务办理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取得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注事由及时间,送报账员收集单据并分类汇总填制费用报销单,交由村(居)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再交村(居)主任审签报账员将完成审批程序的单据送(街道)财政所审核,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签后,按程序支付资金入账。具体审批权限等要求,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辖区内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注事由及时间,送报账员收集单据并分类汇总填制费用报销单,交由监事审核签字,再交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300030000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决策30000元及以上的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报账员将完成审批程序的单据送(街道)财政所复核,审核无误代理会计或报账员扫描报账单据并上传至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审核,同时发起线上资金支付,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审核无误,将资金支付指令推送到县农商行审核记账中心,审核记账中心办理支付结算。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主要是上级拨付资金,例如上级财政保障村级公共服务的补助收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划转给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益金、其他收入等。

2.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运转经费基层活动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公共运维经费、支持公益事业等其他支出。

1)人员经费。包括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人员福利、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费用,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标准执行。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奖励资金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政策规定。

2)办公运转经费。包括村社区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用费、水电费、印刷费、报刊费、差旅费等

3基层活动经费。包括村(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党群活动、组织会议、教育培训、走访慰问等支出。

4)服务群众经费。包括村(社区)内治安、信息公开、政策宣传、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事务支出。

5)公共运维经费。包括基层组织活动场所以及村组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垃圾等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支出。

6)其他支出。包括各种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各类扶持性支出等。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主要是经营收入、补助收入、政策拨款投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年终收益分配,形成集体资产项目相关支出等。

1)经营支出: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2)管理费用: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组干部除外)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3)形成集体资产项目相关支出:指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用于兴建或购买资产(最终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项目支出。

4)其他支出: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例如年终收益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帮扶支出及各类福利支出等。

第十  工程基建支出:各村的工程基建支出,必须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成员代表议事记录等,并用建筑业税务发票入账,需招投标(议标)的工程按相关要求执行;其中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项目,按合同拨付进度款项时,必须附施工合同、阶段性验收报告、建筑业税务发票等资料。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村(社区)之间相互宴请;严禁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外出旅游和借旅游考察之机公款旅游;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现金红包等方式赠送上级机关公务人员。

 

 现金管理

第十  村级现金收支、有价证券等由村报账员统一经办和管理,有价证券需规范登记造册。

第十  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额现金收入和零星现金收入超过500元的,必须在次日存入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十八  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

十九  报账员应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做好银行存款辅助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月与(街道)财政所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资产资源和交易管理

二十  村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林木资产和牲畜(禽)资产。

第二十  村级资源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滩涂、水面、塘、库、堰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二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国有资产,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拥有使用权和收益享有权,严禁对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

第二十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遵循保值、增值、集中处理、公开、民主的原则。所有资产、资源应建卡登记,责任到人,定期对账,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二十  村级资产的购建,村级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指以承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活动),资产、资源的处置都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大额资产、资源的承包及处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的,承包及处置无效。村级资产资源交易具体流程遵照《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债权债务管理

二十五条  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对以前年度的债权债务,村两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理财小组共同制订追缴和偿还计划,逐步化解。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举债搞建设,凡以村级组织名义借款搞建设的,必须按相关程序上报,批复后方可实行,凡未经批准擅自借款的,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收入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财政拨入资金、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使用银行账户回单作为入账凭证;其他各项经营收入需区分是否涉税提供票据入账,涉税收入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正规发票进行入账;不涉税收入可使用银行账户回单进行入账,其他收入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二十九条 村级支出取得的原始单据需合法规范,原则上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第三十条  支出原始凭证要有规范的凭证名称及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并加盖公章等。

第三十一条  支出票据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税务代开发票必须附相关佐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等票据资料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十章  预算决算管理

三十三  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年初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讨论确定后签章,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收益分配。

 

十一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六条  年终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规定严格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依法交纳税收后,按照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对当年可分配的收益进行分配,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根据当年度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分配。

 

第十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预决算报表、各项收支、收益分配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其他重要会计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九条  查阅复制村级会计档案,须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和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抄录、复制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已不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财务档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乡镇(街道)财政所编制销毁清册,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永久保存。

 

第十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社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社员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其他应向社员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四条 集体成员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时,可向监事会或乡镇(街道)反映情况。监事会或乡镇(街道)要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回复当事人。若成员对回复不服的,可提议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  财务内审

第四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街道)财政所每年应安排不少于30%的村实行定期内审,每五年轮审一遍;重要事项应及时组织审计;村(居)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农业农村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帐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会计资料,超出规定使用现金,利用职权违规操作、侵吞农村集体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  

四十八  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九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715之日起施行,原(乐农发〔20218号)关于印发《乐至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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