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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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防止集体资产、资源的闲置、浪费、流失现象,提高资产、资源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乐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29日        

 

 

 

 

 

 

 

 

 

 

 

 

 

 

 

 

 

附件

 

乐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

1、 清查时点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每年2月底前应完成上一年度的资产清查。

2、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归集体全部的土地、山林、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村集体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全部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3、清查表册统一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中【全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内的资产负债表(组织类)、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以及与上述四大表内数据相关联的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24项明细登记表模板,清查表册电子版需分村填报存档,纸质档需由填报人签字确认。

4、清查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需将各项清查表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依据流程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

5、清查结果(含资产清查变动情况说明)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需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备案。

6、清查结果所涉及的表册、变动情况说明需在清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及时按年度整理归档备查。

7、清查结果按全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录入要求和时限审核上报。

二、实行资产资源台账管理

(一)建立台账的范围

1、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房产、办公用品、文化广场及设施设备)等长期资产;

2、村集体所用的土地、林木、水面、山地、四荒地、建设用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农业资源;

3、村集体组织的林木资产、生产产品、物资等资产。

(二)台账管理的要求

1、资产、资源台账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

2、管理员建立资产、资源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的名称、面积、位置、四至边界、是否承包、承包人、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等信息。并按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动态化管理。

3、每年进行一次实物资产盘点,保证实物资产的完整。

4、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变卖,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签定合同,报乡镇(街道)备案。资产、资源变卖的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5、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6、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变卖集体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核销。

三、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镇(街道)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3、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进行鉴证、备案。

4、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街道)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7、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四、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集体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两委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街道)进行鉴证备案,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五、实行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管理

1、集体所有未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街道)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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