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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乐至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乐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919       

 

乐至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土地(包括农户承包耕地和村集体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资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农〔2022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一)明确主要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应及时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其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三)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土地流转双方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土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2025831日)。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四)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鼓励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发布,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经营权流转的,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做好合同备案管理。流转合同双方签订后,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流出方备案申请,建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土地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内容情况登记在案。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镇(街道)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档案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应用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数据库平台功能,逐步建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数据查询、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三、健全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一)规范分级审查管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等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审核,主要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在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对土地流转面积30(含)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100(含)以上的,经乡镇(街道)初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审查。审查审核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审查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审核的决定。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对于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也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30亩以上适度规模流转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60天内办理备案,未及时进行备案的,该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严禁先实施后审查备案行为。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受让方可通过预交复垦保证金、预付流转租金、交纳风险保障金、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方式(选择一种),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复垦保证金,受让方改变地貌或耕作层的,应当向发包方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除外。复垦保证金由双方自行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的租金,复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向发包方一次性付清。受让方自行复垦并符合农业生产要求的,发包方应当全额退还;受让方未履行复垦责任的,发包方可以代行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预付流转租金,受让方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前预付下一年度一年的流转土地租金,全额支付流转土地租金后方可继续使用土地。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应以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基数确定具体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土地租金,风险金必须一次性付清。承租期内,风险保障金不得退还,可抵作最后一年的土地租金。风险金可以经承包方、受让方和发包方协商一致,委托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代管,未经三方代表签字确认,乡镇(街道)委托代理中心不得退还风险保障金。履约保证保险,由受让方按照金融保险机构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购买,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保险赔付等内容。发包方有义务协助承包方向受让方催交租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承包方。

(三)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供统一流转、组织用工、协调设施使用等流转土地经营权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四)加强流转土地监管。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定期督查,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有关部门在租赁农村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方面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是否尊重了农民意愿、是否损害了农民利益、是否改变了农村土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终止合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规范办理流转经营权证

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依法享有其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可按程序到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一)严格申请条件。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当符合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集中连片经营土地规模达到30(含)以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有效期限5年及以上、按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流转价款(转包费、租金等)等条件。

(二)详实权证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包含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土地规模经营业主姓名或名称;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经营土地区位、总面积、用途等;经营土地地块编号、位置、总数等;流转方式;流转费支付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情况;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等内容。

(三)提交申请资料。符合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业主,需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交易鉴证书、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价款的证明、流转合同备案证明、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

(四)严格审查审核。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资料审核仍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受理办理申请。

(五)及时颁发权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受农业农村部门委托代为受理土地规模经营业主颁证申请。

(六)填写权证登记簿。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登记填写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并管理,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

(七)落实变更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因涉及的经营权人、土地面积和经营期限等事项发生变化或用于融资担保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身份证明、已变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资料、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等资料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融资担保登记。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规定的,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记载,并换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八)明确失效事项。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因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或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等、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自动失效。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自动失效的,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证书,并作废处理。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五、强化流转土地服务指导

(一)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费以人民币计价或稻谷折价两种方式计算,考虑到物价波动因素,可以稻谷折价(按当年国家粮食保护收购价格折算)确定。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地力、种植农作物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适时分类发布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供土地流转各方参考,防止不合理的要价或压价。

(二)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各乡镇(街道)要发挥和利用好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员队伍作用,形成通过协商、调解、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土地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村级要落实一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认真做好本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四)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资阳市乐至县       镇(街道)       村(社区)

      

日期: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双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条  流转标的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地块  名称

面积(亩)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地块的实际面积以        面积为准,共计      亩。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第三条  流转形式

甲方现通过      流转方式将该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

第四条  流转期限

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第五条  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流转用途

乙方接受从甲方流转来的土地用途为            

第七条  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日前支付租金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日前支付(£ £后一)年租金         (大写:              )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第八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

2、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土地;

3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土地经营权

4、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依法获得相应土地使用补偿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应确认拥有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流转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应允许乙方使用经营该流转土地所必需的水系、道路及相关设施;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该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或收回。

第九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该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包括平整土地,兴修水利道路等设施)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该土地如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有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相关补偿的权利;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土地对外流转,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

2、应对该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建筑设施等农村集体资产,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如需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和标准达标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二)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另签补充协议。经发包方同意,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可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签订书面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三)双方如需续约,应重新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部分无效。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被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如乙方出现已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倒闭情形,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解除日期,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收取定金并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该土地,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年应付流转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该土地流转价款,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年应付流转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该土地手续不合法,或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流转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收取定金,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司法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乐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合同内容如有变更或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字):

 

鉴证时间: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2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3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4

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

和证件复印件等)

 

 

 

 

 

 

 

 

 

 

 

 

 

 

 

 

 

 

 

 

 

 

 

 

 

 

 

 

 

 

 

 

 

共计     份,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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