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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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农业共营制”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规范指引》的函
发布时间:2023-05-06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业共营制试点工作,引导试点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乐至县农业共营制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规范指引》,现函告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356

 

 

 

乐至县“农业共营制”推广试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规范指引

 

一、具备基本设施设备条件

(一)合作社办公场所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能满足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如办公室、公示公告栏、制度上墙、召开会议、加工服务等),要便于开展生产、经营、咨询活动和对外交流。

(二)合作社吊牌

1吊牌采用木质、金属等材质,白底黑字,字体为宋体。

2吊牌尺寸:220※36㎝(长×宽)。

3吊牌要采取竖挂的方式挂在办公场所外醒目位置,庄重、严肃,不加任何装饰。

(三)制度上墙

1包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等制度。

2上墙制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尺寸适宜,美观大方,便于成员观看。

(四)生产基地标牌

1材质:铁架、不锈钢等。

2尺寸:长、宽可根据需要确定。

3颜色:根据自身特色设计。

4内容:标牌需表达合作社名称、地点、基地规模、主营业务等主要内容。

二、健全组织机构

依法设立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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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事会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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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             职务

照片             照片

姓名             姓名

职责             职责

电话             电话

三、完善章程制度

(一)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其中货币出资额      元,非货币出资额     【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  依法向          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         公司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可对每类事项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条件及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单个成员可能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票数。】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前【注: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前【注:不得低于六个月】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___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员代表为     人。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参加其所加入的联合社的成员大会;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注: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注: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和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注: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职权参照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成员大会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成员大会制度

(一)本社实行成员大会制度,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本社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成员大会职权包括: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做出决议;

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三)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临时成员大会按章程要求执行。

(四)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附加表决权数,要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五)本社成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要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参照本制度制定)

 (三)理事会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理事会制度

(一)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理事长1名、理事※※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包括: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聘用和解聘本社的工作人员,讨论决定本社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监事会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职责包括:

1、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

2、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3、监督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生产管理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生产管理制度

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食品安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管理,实行“五统一”。

(一)统一技术标准。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产品自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

(三)统一采购农资。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采购适合本社各种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技术规程的农资,减低生产成本。

(四)统一产品认证。积极打造自主品牌,统一申报产品质量认证,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五)统一产品销售。统一销售生产的农产品,努力降低销售成本,增加收入。                                

)民主管理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民主管理制度

(一)本社通过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凡涉及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盈余分配、人事调整、财产处理等重大事项,均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

(二)经本社30%以上成员提议的事项,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三)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作出的决议方可有效。

(四)成员(代表)大会作决议实行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

(五)如遇本社重大事项或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民主管理会议。

(六)会议要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以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会议最终决议,参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社务公开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社务公开制度

(一)本社实行民主办社,坚持社务公开。

(二)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盈余分配及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三)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四)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五)资产负债、盈余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采取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布,其内容须通过理事长审签。

(七)社务公开后,理事会应及时收集成员意见,解答成员提出的疑问,认真研究、改进。

)财务管理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本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管理工作。

(三)本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本社资产。

(五)本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本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支出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

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3.向成员返还盈余。

(八)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票保管。银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

(九)本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2月底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农资及产品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并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本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年度报告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年度报告制度

(一)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按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财务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十)盈余分配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盈余分配制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余的※※%提取公积公,按年度盈余的※※%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弥补亏损等。

(二)本社年度可分配盈余的※※%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入社时间段按出资额比例进行返还。

(三)盈余分配方案每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理事会制定,交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可用公积金弥补。如有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最高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五)成员退社或除名时,要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享受当年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义务。

(六)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计入成员账户。

(七)本社财务决算的时间为每※※※※※※日,执行盈余分配方案的时间为次※※※※※※日前。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XXX合作社(营业执照名称)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社档案包括本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记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各类档案资料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按年度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分类编制档案目录、专柜存放。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代理记账的合作社,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代理方按季度移交会计资料。

(三)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理事长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做好记载。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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