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26625170
通讯地址:娇子大道102号 资阳市行政中心服务大厅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
邮 编:641300
附件:1.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忠义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 (资环审批〔2021〕7号)
2.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临江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资环审批〔2021〕8号)
3.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碑记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资环审批〔2021〕9号)
4.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宝台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资环审批〔2021〕10号)
5.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丰裕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资环审批〔2021〕11号)
6.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及水环境治理建设项目(石岭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资环审批〔2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