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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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8   录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资阳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案情简介

20221021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在对资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砂石物料生产企业,物料生产运输过程中有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现场在用装载机3台。经核对,3台在用装载机信息未在“资阳市移动机械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也未开展进出场登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对场地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和进出场登记备案。1111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3台在用装载机仍未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作为重要的移动源之一,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逐渐增大,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处罚,对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简易处罚程序的应用,既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又有效打击违法者因违法成本低而抱有的侥幸心理。

二、安岳县兴隆镇富民砖瓦厂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7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兴隆镇富民砖瓦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违规生产。

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查封该砖厂违规生产线的决定。

启示意义

坚持特殊时期,铁腕治污,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从快从严打击,及时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促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取得了较好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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