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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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录入: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乐文广旅〔20237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加强县级部门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权力培训指导的通知》要求,现印发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办事指南,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使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时参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使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时有培训需求,或有问题需进行业务交流可与乐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联系人:王博,电话:18190292218

 

附件:

1.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目录

2.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办事指南

 

 

 

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124日   

附件1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2.仅适用农村营业性演出活动。

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仅适用农村营业性演出活动。

6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附件2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二、类型:行政检查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 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乐至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部分)

★办事指南★

一、职权名称: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二、类型:行政处罚

三、法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实施机构: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五、管理权限:县级权限

六、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七、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八、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12345,028-23127712;

来信来访地址:乐至县新南路214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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