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设定依据是:《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证明的内容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历或者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1年经历。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发函、现场等多种方式,由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真实性核查;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