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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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5   录入:乐至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114

 

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时间

自《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1.天池街道、南塔街道全域;童家镇场镇、白果社区、福果社区、团结村、万寿寺村、龙源村、五通村、八角寺村、玉龙村、天福村;劳动镇场镇(劳动社区)、七门村、潮水村、陈毅故里景区(旧居村);龙门镇场镇(龙门社区)、报国寺(报国村);石佛镇场镇(石佛社区)、宝石村、放生村;东山镇场镇(东山社区)、孔雀社区、马家井村;佛星镇场镇(牌楼社区)。

2.特定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敏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新平任常务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1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乐至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开区分管负责同志和天池街道、南塔街道、童家镇、佛星镇、东山镇、劳动镇、石佛镇和龙门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日常工作,传达领导小组各项安排部署,统筹安排禁燃禁放有关工作,及时汇总、梳理报告有关信息及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行动工作组:

(一)宣传动员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乐至生态环境保护局县经开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天池街道、南塔街道等部门(单位)配合,结合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和安全生产,突出在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节,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微信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定位,通过边服务边宣传、边执法边宣传、边管理边宣传等形式,分类别深入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多样性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要在公共场合、居民区等场所张贴《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及横幅等,宣讲公共危害和处罚措施,对有违规销售行为的进行提醒、警告,并责令立即处理;县委宣传部组织县融媒体中心在一定时段播放《通告》。

(二)清理整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池街道、南塔街道、童家镇、佛星镇、东山镇、劳动镇、石佛镇和龙门镇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对禁燃禁放区域内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开展逐步退出工作,同时加强非“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巡逻查处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乐至生态环境局,天池街道、南塔街道等单位配合,从以上部门(单位)各抽调5人组成5个专项巡逻查处小组,突出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节,全员出动开展拉网式、网格化、全天候的巡逻查处,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卡口检查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抽派人员在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节,在渝蓉高速、遂资眉高速乐至出口,国道318319和陈毅故里旅游大道、省道401(乐金路)等县城主要道路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立临检点位,对查获的一般运输、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进行收缴,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坚决截断烟花爆竹产品回流县城。

(五)督导检查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乐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各成员部门(单位)落实“禁燃”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职责分工

(一)乐至经开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辖区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网格责任到人,确保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各项措施全面落实落地。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我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宗教场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督促落实禁燃禁放有关规定。

(四)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办理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严格审核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五)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规划零售经营烟花爆竹布点,禁燃禁放区域不得规划设置批发零售点位,现有点位依法逐步退出,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违规点位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点,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

(六)乐至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乐至县大气污染防治监测和污染大气预警通报,制定春节、元宵等重点时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残留物进行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重点区域喷洒降尘力度

(八)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及时移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负责敦促辖区内商铺、门店张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标识。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禁燃禁放工作,强化工程开工、售楼开盘、工程封顶等重点时段的管控;督促辖区内各小区物业公司落实禁燃禁放规定,张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标识,做好居民小区禁燃禁放宣传、劝导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非法承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公安部门在县城主要道路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立临检点位,配合查处运输、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行为,加强车站、码头、渡口“三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验,严禁旅客携带“三品”乘座客运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十一)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教育,以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开展“倡导文明祭祀,推进移风易俗”宣传教育,严禁在林区、墓地、零散坟头燃放烟花爆竹,实现文明祭扫、安全祭扫,督促公墓、丧葬场所落实禁燃禁放有关规定。

(十三)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开展工业企业禁燃禁放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各企业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十四)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展览(销)会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内开业、店庆等全面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十五)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景区、景点和文保单位等落实禁燃禁放有关规定。

(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因禁燃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在查处收缴烟花爆竹和违法燃放时的应急消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动员村(居)民配合、支持、参与禁燃禁放工作,组织村(社区)干部定期开展巡查,对辖区违规燃放的行为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查处;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县城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提前发布《通告》,广泛张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标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深入机关、医院、学校、企业、社区、殡仪婚庆服务单位以及景区、景点、寺庙、建筑工地等领域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宣传全覆盖,有效控制违规燃放行为。

(二)强化排查,严厉查处。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网点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歌舞厅、宾馆、饭店等场所及举办婚庆等活动的检查,严防以燃放“冷烟花”、“舞台烟花”等名义进行非法燃放。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时节,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公安机关要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签订《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责任人,坚决杜绝本单位人员违法违规燃放行为。

(四)强化配合,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贵,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检查,要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密切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发布通告,做好组织管理、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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