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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 年度行政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督检查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9   录入: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2年度行政服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督检查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临空经济区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22年度行政服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督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2022年度行政服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督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行政管理,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推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资府发〔202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化、规范化,覆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全过程。

(二)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适用平等。

二、实施范围

(一)行政权力事项。重点将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物业服务企业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以项目为抽查单元,对我局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和县(区)管理的项目直接抽查。

(二)行政权力内部运行。对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审批初审、检查监督、征收奖励、验收备案等行政权力内部运行情况,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交叉检查。

三、任务及分工

(一)制定发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实际需要,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局官网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并结合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由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在具体实施随机抽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二)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人员名录库由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具体负责,选择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并约请第三方单位及相关专家,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局官网公布,每年年底动态更新。

(三)建立抽查项目和监管对象名录库由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四)严格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整合部门检查事项,对同一项目和相关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由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抽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由各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制定抽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行政权力内部运行联合检查。

2.合理安排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建设领域监管实际,对履行行政权力事项形成的案卷坚持每季度1次全面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或5件(5件以下全部抽查);安全科和市质安站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其他行政事项每半年不少于1次。行政权力内部运行每年全面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或5件(5件以下全部抽查)。

3.合理选择抽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积极推行交叉检查和联动检查。检查事项由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专业性弱的检查事项可由部门交换检查。统筹开展上下联动检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异地交叉检查,避免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之间频繁接触,确保检查结果公正客观。

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整合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信息、工程项目和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在开展检查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检查人员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则。

5.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记录在被抽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企业,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在抽查中发现存在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局纪检监察组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住建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是住建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执法监管职能作用,打击违法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与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法规科牵头,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配合,年底共同考核。经抽查发现并经查实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相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一律取消当年评选目标考核先进资格。

(五)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全市住建领域行政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附件1

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序号

抽查

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事项

1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的检查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教育和体育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要求以及双减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现场检查

市、县

市民政局

民非登记情况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消防审批备案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校外培训机构自媒体广告发布情况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检查

42

房地产

市场抽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

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资阳银保监分局

对企业融资行为的检查

43

房地产市场抽查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企业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到岗及从业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岗、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44

房地产市场抽查

对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岗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情况,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对经纪机构价格行为的检查

资阳银保监分局

对经纪机构提供贷款行为的检查

45

房地产市场抽查

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房地产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

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现场检查

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46

建筑市场抽查

对建筑两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是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47

建筑市场抽查

建设领域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并实施。

现场检查

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能力、检测行为核查

48

燃气经营抽查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49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抽查

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运营情况和排污口的检查

城乡污水处理厂(站)

一般检查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实施。

现场检查

市、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及管网配套情况的检查

58

物业服务抽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列》的规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

市公安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

70

养老机构抽查

养老机构的抽查

养老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收费服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市、县

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附件2

 

全市住建领域行政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顺位科室(单位)牵头,其余科室(单位)配合,下同)

一、监督检查对象

资阳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向业主信息公示、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落实应急和安全处置机制、落实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退出进驻行为和其他物业配合工作等9个方面29项测评内容组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两次集中检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踏勘、查阅档案材料、走访问卷的方式对物业企业物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通过网络公示、行业通报、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等方式进行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时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结果评定、结果运用等;

(二)组建监督检查小组,确定检查对象并分组开展检查,通过听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查阅,走访问卷等方式实施综合考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对管理服务规范、业主满意度高、诚信守法经营的优秀等次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加分。

(二)对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较差、业主不满并反映强烈,初评为不合格等次物业服务项目,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开具督办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进行行业通报、约谈企业负责人、纳入不良行为按项目扣减企业信用信息分值。

(三)对违规行为严重经整改督办后仍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并进行行业通报、约谈企业负责人、纳入不良行为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扣分,取消荣誉评选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 

第二项:建筑市场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建设、施工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二)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到位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三)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四)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住建局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二)申办施工许可的承诺书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报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巡查;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采取计划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并对监督计划进行交底和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四)监督工程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五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建筑管理科、安全管理科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并对监督计划进行交底和组织实施。

第六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招投标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资格情况及招标人组织招标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及招标文件发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监督检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监督检查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项目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接受备案审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查阅招投标档案材料;

(四)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视问题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立案处罚等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限制承揽业务等。

第七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责任科室(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竣工结算书中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二)发、承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发承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三)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是否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计价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确认;

(五)招评标过程中招标控制价的落实情况以及竣工结算是否超招标控制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对已备案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受理备案审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查阅备案系统备案资料;

(四)抽查竣工结算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时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结果评定、结果运用等;

(二)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确定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项: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管理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建筑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四)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五)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是否重复挂证,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六)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七)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证明;

(八)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等。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联合有关执法科室、单位开展大检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二)随机抽查。对监管对象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管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企业应根据监管内容自查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并形成自查报告。原则上要求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总、核查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3.通报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通报检查基本情况,公布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视情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

五、监管措施

(一)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并报市住建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检查结果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情节较严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直接影响企业经营,限期整改并停止承揽业务。

(三)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不能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消、撤消资质证书。

第九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操纵房价、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现象;是否存在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现象;是否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现象等。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

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或结论予以公布。

(四)整改处理。组织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等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检查结果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情节较严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直接影响企业经营,限期整改并停止承揽业务。

(三)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不能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消、撤消资质证书。

第十项:勘察、设计、审图行业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第十一项: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是否存在违规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现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存在闲置、转借、转租、擅自调换、

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房租等违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管理公司、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规的住户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发出整改通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存在违规行为的住户限期整改,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

第十二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缴纳的租金标准是否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管理公司、小区物业反映情况、抽查和收集举报信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及缴纳的租金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被举报、有迹象表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缴纳的租金标准与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保障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发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情况或群体类型不相符,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作出相应调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对缴纳的租金标准与其收入或群体类型不相符的家庭,作出租金调整。

第十三项:房屋测绘机构备案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房地产测绘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出具虚假报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情况要求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执法人员进行测绘成果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项:白蚁防治机构备案监管

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白蚁防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具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场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白蚁防治机构现场进行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白蚁防治机构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不符合行业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执法人员进行机构现场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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