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印发了《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6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6月5日。该《目录》明确了我县食品小作坊禁止加工品种,对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入门关”进行规范,保障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标准、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印发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3〕8号),自2023年12月1日期施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管理,促进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经报县政府同意,废止《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现予公示。
附件:《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