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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录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乐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乐至县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乐至县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执行。

  附件:产地证明样表

  

 

  乐至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乐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



  

乐至县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我县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县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4)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5)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6)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7)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3.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5.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6.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7.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8.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权责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附件

  产地证明样表

  ______________县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__ 年 __月__日 编号:________

  产地:_______乡_________(镇)___________ 村(基地)

  生产者: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运销商: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县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___年____月___ 日 编号:__________

  产地:____ 乡(镇)______ 村(基地)

  生产者: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获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运销商: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

  说明:

  1.产地证明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副本联,出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正本联,作为入市凭证。

  2.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正本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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