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乐至当前实际,我局制定了《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及业主论证座谈、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修改完善定稿后,经乐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区域
《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自2022年6月5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6月5日。
二、加强监管
该《目录》是我县对食品小作坊监管的重要依据,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明令禁止食品品种的,将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乐至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序号 |
食品类别 |
具体类别或品种 |
备 注 |
1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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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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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膳食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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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乳制品 |
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第一款规定 |
6 |
饮料 |
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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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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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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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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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糖果制品 |
果冻类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一款规定 |
除酥质糖果外的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县级禁止加工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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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酒类 |
除固态发酵的白酒外的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除米酒外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一款规定 |
12 |
调味品 |
配制酱油、配制食醋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一款规定 |
味精、调味料 |
县级禁止加工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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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粮食加工品 |
小麦粉、大米,除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外的谷物粉类制成品 |
县级禁止加工目录 |
14 |
方便食品 |
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除藕粉、烹调锅巴)、调味面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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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边销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除桑叶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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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果制品 |
蜜饯,除水果干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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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蔬菜制品 |
除自然干制蔬菜外的蔬菜干制品、其他蔬菜制品、酱腌菜(除盐渍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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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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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蛋制品 |
除皮蛋、咸蛋外的蛋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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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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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食糖 |
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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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产制品 |
非即食水产品、即食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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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除粉丝、粉条、粉皮外的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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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蜂产品 |
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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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饼干 |
饼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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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除干制薯类外的薯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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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糕点 |
除糕团类外的冷加工糕点、食品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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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除压榨菜籽油外的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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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肉制品 |
发酵肉制品(除坛子肉)、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除肉罐制品、腊肉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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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豆制品 |
除腐乳、豆豉、非发酵性豆制品(除即食类豆浆)外的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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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二款规定 |
32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 |
县级禁止加工目录 |
备注:1.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第三款规定,小作坊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未纳入禁止性目录的加工品种不允许分装;
2.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3.允许生产加工的类别品种:固态发酵白酒、藕粉、烹调锅巴、酿造酱油和食醋、酱类、酥质糖果、酱腌菜(盐渍菜)、自然干制蔬菜、食用菌制品,再制蛋类(皮蛋、盐蛋)、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代用茶(桑叶茶)、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豆制品(腐乳、豆豉、非发酵性豆制品除即食类豆浆)、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坛子肉)、腌腊肉制品(肉灌制品、腊肉制品)、干制薯类、糕点(热加工糕点类、糕团类);
4.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5.符合《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规定的应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纳入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