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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乐至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专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15   录入:乐至县气象局

2023年度乐至县气象局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专项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法规处关于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工作清单的通知》(川气法函〔2021〕28号)等。

3.标准规范:《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 400-2017)等。

二、检查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构建职责清晰的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全省各级气象部门监管责任、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要责任,不断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检查内容:相关股室(中心)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清单制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等情况(详见附表2)。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检查内容:相关股室(中心)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其他资质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以及分支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业务开展、年度报告、质量考核、检测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等情况(详见附表3)

(三)气象主管机构履职情况

市气象局对县(区)气象局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必要时,将抽取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延伸监督抽查。

检查内容: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压实防雷安全职责、建立健全雷灾隐患排查和风险治理机制、防雷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动态更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清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运行、防雷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防雷安全科普宣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等情况开展检查(详见附表4、5)。

四、检查时间及安排

根据气象局相关要求,本次专项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10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3)

各股室(中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在“乐至融媒”网站公告《2023年度乐至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方案》。相关股室(中心)要根据本方案,检查计划及时报当地安委会、上级主管机构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将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向社会公告。

(二)自查阶段(20233月)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目标和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到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严禁无资质、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三)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10月)

相关股室(中心)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检查,完成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履职情况等各项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可结合年度其他相关安全检查一并进行;对检查过的单位,除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外当年不再重复检查。

县执法大队要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为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本次专项检查对全防雷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四)抽查阶段(2023年5月至10)

市气象局将组成安全检查专项督办工作组对我县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将抽取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延伸监督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防雷安全专项检查行为。股室(中心)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依法依规明确检查事项,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检查登记、检查台账公开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指导,做好账号管理、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更新等工作,指导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时上传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排查整改、检测情况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防雷安全整治任务清单制度。相关股室(中心)在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专项工作中,要针对不同检查对象使用不同的监督检查任务清单。检查后与受检单位有关人员沟通交流,告知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可能进一步采取的处理措施。同时将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检查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任务清单归档。

(三)严格执行出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制度。相关股室(中心)在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轻微、能够当场改正、并在检查人员监督下完成整改的,可不列入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必须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要制作《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一式两份,列清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单位归档。

(四)严格执行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制度。被检查单位要严格对照《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列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填写《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和现场整改照片,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检查单位。

(五)严格执行安全整改复查清单制度。检查单位收到被检单位提交的《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无需现场复查的,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被检单位未按期提交《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直至复查验收通过。

(六)建立检查档案,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相关股室(中心)要对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字材料、照片、清单等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档案。各相关股室(中心)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于20231020日前以公文形式报送市气象局法规科。

(七)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各股室(中心)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开展防雷安全法律法规、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内容的宣传,切实提高各单位防雷安全意识;要积极利用“3.23”世界气象日和安全宣传月等机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防雷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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