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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录入: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经济合作与外事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录入: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金发〔20235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经济合作与外事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和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合规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经济合作与外事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

         2023516

 

 

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以改革开放打开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引导资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令〔202071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资阳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资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责的相关人员。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第三条  建立试点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国资委、资阳国家安全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工作联席会议,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监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企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二)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三)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四)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合伙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及其他认购文件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7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注册登记和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同意设立文件,并抄送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四)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同意设立文件时,需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境外股东、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出具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境内开展业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或者在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超出限制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  

(三)投资不动产;  

(四)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资阳市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资本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须完整保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账户收支信息,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发起设立属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半年报送下列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抄送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投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事项的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事项的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六)公司、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向主办资金托管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第十八条  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会同联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市级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直接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力度,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国资委、资阳国家安全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阳市中心支局、市税务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向社会公告,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华侨,在资阳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20236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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