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乐至县202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录入: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乐至县202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乐至县202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乐至县202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

                            2023113

 

附件

 

乐至县202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农业保险条例》(第629号国务院令)、中国保监会《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监发〔20125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510号),以及市、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精神,推进我县农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秩序,有效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民群众风险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承保对象

出生288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乐至籍农村居民。被保险人因投保前的疾病或投保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的不负责任。

(二)保费标准

50/,每人最多2份。

(三)赔付标准

1.28—65周岁: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赔付限额26000元;意外住院赔付限额1000元;疾病身故赔付限额2000;车祸死亡35000

2.66周岁—80周岁: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赔付限额10000元;意外住院赔付限额1000元;疾病身故赔付限额1200;车祸死亡20000

3.意外残疾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

二、承办机构

2023年,我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险乐至支公司、大地财险乐至支公司、太平洋财险乐至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6家机构分区域合作承办。具体区域划分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公司(10个):高寺镇、童家镇、回澜镇、南塔街道办、大佛镇、龙门镇、金顺镇、宝林镇、佛星镇、中天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5个):良安镇、石佛镇、石湍镇、蟠龙镇、通旅镇。

中华联合财险乐至支公司(2个):天池街道办、劳动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2个):双河场乡、中和场镇。

太平洋财险乐至支公司(1个):盛池镇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1个):东山镇

三、工作要求

(一)由县国资金融局同相关乡镇,对承办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宣传动员情况及理赔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区域调整的重要指标。对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经指出仍不按要求整改的,终止对其支持、与其合作,在县国资金融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3322928

(二)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帮助相应保险机构搭建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自愿参保;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区域划分的相关要求,支持相应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及赔付相关工作,全力避免出现保赔纠纷;要充分发挥服务专员的积极作用,为群众承保理赔提供优质高效的协调服务,努力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要严格遵守群众自愿的工作原则,严禁强行摊,严禁强行搭售,严禁将群众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项目评定工作强行挂钩。

(三)各承办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意识,在乡镇的引导帮助下,主动作为,优化服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来培养群众参保意愿;要设立小额保险理赔专用窗口,建立免赔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与乡镇政府及当事群众的沟通协调,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要每月向乡镇反馈案件受理及赔付情况每月县国资金融局准确报送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年末向县国资金融局报送年度总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定区域推广规定保险产品,严禁跨区域经营,严禁擅自更改保费标准和赔付标准,严禁违规经营和恶意竞争,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群众,严禁在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否则,终止对其支持、与其合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