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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天池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2022年《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2   录入:乐至县天池街道办

乐天办发202212

 

 

乐至县人民政府天池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2022年《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各单位:

现将《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天池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乐至县人民政府天池街道办事处

                              2022412

 

附件1

街道办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3.负责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船舶驾使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检丈、登记,造册登记非经运船舶,并实施管理。

5.负责对村社区的管理督促船舶驾使人维护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

6.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船舶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辖区内船舶的所有人及船员宣传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搞好对船员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二、具体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发展的调控,承办自用船的检丈、年检并核发、过户、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建立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的档案及登记台帐、标识船名号、用途、乘员数、载重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及年审。

、负责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制定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维护节假日、逢场天、重大集会和汛期的船舶使用秩序制止超载,纠正违章。

、组织并督促船舶的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关举办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和考试,办理申请考试发证船员的资历审查并签注意见。

、负责处理辖区内船舶小事故和协调纠纷,协助海事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海事机关报告,并赶赴现场,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

、负责完成辖区内的各类船舶数量、船员人数、交通事故、现场安全检查和纠正违章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负责辖区船管制度和基础资料、台帐的建立,并健全船管工作软件。指导和帮助安全联组开展安全活动。

、认真搞好船舶的委托执法工作,负责办理街道和海事机构交办其它业务。

 

 

船管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传达上级指示。

二、对全站工作总结布署,制定全站总体目标计划,组织全站工作实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负责街道船管员的选拔、聘任、考评、奖惩等管理工作。

四、定时召开管理人员和船员会议,及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制落实。

五、负责组织本街道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的各类船舶认真进行整顿和安全大检查。

六、组织处理街道船舶小事故和协调纠纷。凡发生大事故,要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救,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七、组织完成街道办和海事机构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船管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水上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上级的安全方针、政策、制度,并督促船主执行,具体组织承办辖区内水上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检查日常工作,重点维持节假日、逢场天、重大集会和汛期船舶驾使人管理,制止超载、冒雾航行,纠正违章,查处并上报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

三、负责辖区船舶牌、证、线的完善和管理,督促船舶、船员的检验和审验。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每月定期组织船主、船员的安全学习、教育;组织船主、船员建立船舶安全联组并组织其开展月度安全活动日和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并督促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关举办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和考试。

、负责制作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及建立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技术管理档案和自用船舶台帐,具体承办制定水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全办事处水上安全管理软件,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协助海事机关对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理,承办本辖区水上安全小事故的处理和纠纷的调解,按时填报水上事故和其它业务统计报表。

 

 

村、社长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1.街道办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船主(船员)和村民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及时有效制止村民乘座违章船舶。

2.按照县、街道、社区、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船舶安全责任制的签订。

3.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用船舶登记和操作人员考核发证的初审工作。

4.对辖区范围内管理的船舶修造厂、点实施行政管理,对非法进行船舶修造的厂、点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5.对辖区水域范围内船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船舶超员、超载、冒雾航行,非客船载客等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滞留船舶,并报船管站处理。

6.加强对辖区船的安全管理,具体组织村、社干部按划片包干原则,落实对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7.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群众的善后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完成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职责

 

1.负责该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2.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船舶检验机关核定的标准航行,不准超载超航区航行。

3.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4.服从街道办村(社区)、海事部门、渔政部门、船管站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船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审验。

5.加强对船舶和其它设施的维护保养,配齐救生设备,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

6.在生产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做到自觉遵章守纪,杜绝事故发生。

 

 

附件2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处、村(社区)船主及县级各相关单位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事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

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对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求灾重要思想的认识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是搞好安全管理最重要手段的认识,达到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二、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的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治。

三、报送事故隐患整治时,应明确事故隐患情况、整治方案、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资金落实情况及整改期限。

四、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五、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范措施,并分别纳入整改计划,并落实限期整改。

六、凡是被省、市、县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海事处确认下达的隐患整治项目,要按计划组织实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项目按期完成。

七、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的形式,整治事故隐患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整改彻底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排查,未制订上报整治方案,不落实整治任务和责任,不落实整治资金,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依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及国务院302号令有关规定,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水上安全检查制度

 

1.办事处领导要按一岗双责制的规定,对辖区内船管站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对重点场所进行抽查。通过检查,掌握近期水上交通安全动态,及时研究、布置、总结船舶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2.船管站要派员对辖区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要造册记录

3.办事处负责人、船管站站长、船管员根据各自职责不同,选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检查内容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1办事处船舶安全管理是否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2)船管员是否到岗,并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3)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渡工)是否适任;

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救生衣、救生浮具是否按载客核定额100%配备;

5)船舶是否有超载、冒险、冒雾航行等水上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有非客船非法载客等情况。

 

 

 

船舶安全例会制度

 

1.为切实杜绝水上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加强船舶的日常监管,制定船舶安全例会制度。

2.办事处每季组织一次以上船舶安全例会,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街道安办主任、船管站负责人参加,贯彻上级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通报水上安全形势,研究水上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治工作,布置下季度安全工作。

3.办事处船管站每月召开一次船管站安全例会,船管站人员、村、(社)干部、签单员参加,研究本月水上安全工作,分析水上安全形势,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按街道办例会工作要求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4.办事处船管站每月组织一次船主船员安全例会,船主、船员参加,传达学习安全法规和上级安全文件,通报在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跟踪隐患整治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5.每次水上安全例会应做好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并给予通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主任或者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相应项目扣分处理。

 

 

水上交通安全学习制度

 

一、办事处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船管站管船员每年必须参加1—2次由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培训会,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了解安全工作的新动态,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便于搞好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事处每季度召开一次船管站成员安全学习会,船管站每季度召开一次船主、船员安全学习会及技能培训会,年培训率达到100%

三、安全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国家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各有关部门的通报、简报、安全管理有关业务知识;探讨安全工作的新课题,制定、增添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措施,通报安全重大隐患;表彰安全管理工作的好人好事以推动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学习的要求:1、安全学习由主要领导主持,在全面收集了解全系统情况后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决定学习内容,解决一个、两个实际问题。2、在学习中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新问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3、安全学习次数将纳入县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船员安全培训制度

 

一、每月定期由船管站主持召开一次船员安全培训会议,主要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讨论,总结交流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每位船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填写学习卡,未参加培训的船员不得参加年审。

四、船管员负责每次安全学习的资料准备,并作好全学习记录。安全保证金制度

 

 

值班制度

 

一、凡属单位人员,在主汛期、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均要实行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印发值班表,做好每次值班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通知值班时必须到位值班。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迟到早退,确因有事不能值班,要提前向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再调整。

三、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接听、记录、处理来自上下级及社会各方面的各类电话,办理领导交办的各种事宜。

四、值班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和信息传递,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情,本人不能处理的或突发事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回复。

五、值班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对进出机关外来人员要进行询问,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入内,不得把非单位人员带入值班室,确保值班安全。

 

 

船管站防汛值班及水情传递制度

 

一、每年在415日前列出51日~101524小时防洪值班表,并设置值班办公室。

二、值班实行轮班制度,上交下接,并办好交接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坚守岗位,对不按时到位者必须严肃查处。

四、接到水情通知必须在半小时内及时传递到各村、水库、水运企业和客渡船舶。

五、水情变化时,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海事机构和传递给下游船管站。

六、作好水情值班和传递记录。

 

 

船舶安全乡规民约

 

一、船舶要办证,渡口不私设。行前签好单,两线一牌定规则。

二、无证不驾船,操作有内规。雾大须停航,夜间不能撑。

三、警戒水位减三分,首次洪峰停一停。封渡水位要停航,渡口安全牢记心。

四、驾船不超载,不坐超载船。人畜不混装,危品须专管。

五、出航要检查,船舶莫带病。隐患早根治,船况须良好。

六、穿上救生衣,水中当平地。干火拿水冲,油火用砂粉。消防讲科学,乱用助火情。

七、自用船,作业要规范。不是载客用,千万莫乱来。

八、河是我家,爱护靠大家。脏物不乱抛,清洁你我他。

 

 

船员自律公约

 

洪水减载停航    不超载冒雾航行;

证书齐全有效    不驾驶无证船舶;

保持船况良好    不驾驶带病船舶;

合理安客堆货    不阻塞安全通道;

操作谨慎认真    不疲劳酒后驾船。

 

 

船舶六不发航制度

 

船况不良不发航;

证照不齐不发航;

乘客超载不发航;

停航封渡不发航;

气候不良不发航;

不穿救生衣不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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