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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佛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录入:乐至县佛星镇

佛府202310

 

乐至县佛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两委:

佛星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星2023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1佛星2023年森林防灭火工作应急预案

 

 

 

 

乐至县佛星镇人民政府

                              20231 13

 

 

 

 

 

 

 

 

 

 

 

 

 

 

 

 

 

 

 

 

 

附件1:

佛星镇2023年森林防灭火工作

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灭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目标

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在镇党委、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火,有效防火,科学扑火的原则加快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扑灭火队伍的专业化、规化建设,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努力防止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灭结合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半专业队伍,设施建设,物资准备,制定预防措施和扑火预案,确保森林火灾及早发现,及时消灭。

(二)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制。镇主要领导、驻村干部、村(社区)书记分别是第一责任人,实行镇主要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干部包山头及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哪个村(社区)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将根据火灾发生情况追究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包组干部责任。林业工作站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业务保障,各村应在镇领导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预防扑火工作,统一指导,明确责任。

三、森林火灾的特点

森林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火灾。本镇森林火灾的特点:

(一)森林防灭火时间长,根据乐至县护林指挥部规定,我镇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531日。其中2月1日至510日为高火险

)全镇森林防火涉及11个村(社区),按防火区级别划定我镇为三级火险区。

)我镇地貌虽为浅丘,但林地和农地交错,撂荒严重、杂灌密布、交通不便,且农事用火频繁,森林防火存在一定的困难。

)每年的春节前后和清明节期间,农村有上坟烧纸、烧香的习俗;五月份小春作物收获前后,农户有烧地边、烧秸秆的习惯,而群众缺乏一定的森林防火意识;4-5月气温回升,地被物干燥易燃;五一、国庆、春节大假,回乡人员多;学生放假期间。以上时间段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根据乐至县人民政府之规定,我县森林防火区划定为全县行政区内所有森林、林地及林地边缘10米以内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区域。

四、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镇或威胁本镇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架构和指挥体系

镇本级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林业和安全生产的同志为副组长,镇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镇武装部、镇林业站、派出所、卫生院、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名单如下:

  长: 蒋合文    镇党委书记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提名人选

秦太平   镇党委副书记

郑云章     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陈俊名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吴是昊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左政琴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宋学仕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员: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江润有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

           镇基层治理办公室主任

    熊高刚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镇林业站工作人员

       佛星派出所所长

曹庆国      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林义凤       农民工服务中心主任

        佛星卫生院院长

         佛星镇明德小学校长

         牌楼九义中学校长

靳红兵        佛星初级中学校长

         佛星中心小学校长

各村(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为林业站办公室杜波吴建平承担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宣传和隐患排查。联系电话:15892347078

镇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领导各村(社区委及镇直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和指挥森林火的预防和扑救负责向上级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信息联络负责传达领导和上级指示,指导(社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受到火灾威胁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抚恤工作。

林业工作站负责宣传森林防灭火知识的宣传、隐患排查协调、监督森林火灾相关查处工作。

派出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协助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学校负责全镇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卫生院负责协调火灾发生地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各村(社区)两委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委员、社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全村(社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村护林员承担本村森林防灭火的日常工作。

六、森林火警的监测、发现和报告

(一)全镇干部群众;

(二)毗邻乡镇及村组监测,互通情况;

(三)各村(社区)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上报镇值班室和防火办:028--23078154;各村(社区)干部同时报镇值班带班领导。值班带班领导在下达应急处置命令后,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四)在森林防火期间,镇林防火办公室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了解,报告火警,并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五)情况核实后,镇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防火办报告情况。在森林火灾扑灭后24小时内,汇总所有材料上报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

    、灭火力量的准备

(一)镇政府、镇武装部及镇属各单位联合成立一支森林防火应急队伍,人员30名。

(二)各村(社区)组建一支扑火队,根据村的大小每队15--20人,由各村落实。编制要求:长期在家且身体健康,严禁编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体弱多病的人。

(三)镇林防火办公室统一储备、调配灭火器材,各村除了镇政府发放的扑火工具,其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配备、补充、存放灭火工具。

(四)各村(社区)扑火队接到扑救指令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八、森林火灾扑救的方针和原则

根据“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火方针,就近组织扑救科学扑火,及时有效地扑灭森林火灾,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扑救的基本要求: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周密安排、讲究战术、集中力量打火,立足“打早、打小、打了”。

(二)就近组织力量,发现火情后,镇、村要立即组织扑火队扑救,并争取邻近村支援,同时报告县防火办。

(三)抓住小火初起,风小、火弱的有时机,集中力量进行扑救

(四)从火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服从专业人员的指挥,合理部署力量,制定安全措施,要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到一线指挥扑火。

(五)根据火情现场要遵循“三先四不打”:即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禁老、幼、弱、病、残、孕等人员参加扑火,防止扑救人员自身伤亡,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设施设备安全。

      九、森林火灾的扑救程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及时向政府值班室和防火办报告。

(二)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在扑救的同时将火情进展随时报告镇防火办,以便镇防火指挥领导小组能够及时了解火情进展,并根据情况作出支援决定。

(三)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扑火队赶赴火场,组织、协调、指挥镇、村灭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报告。

(四)扑救森林火灾,要本着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严密组织实施,牢固树立扑火安全意识,首先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或县防火办检查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扑救情况、经济损失、人员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计入档案。

(七)及时协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坚持“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八)对扑救森林大火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特别突出的,报上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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