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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录入: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27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资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使用管理规定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资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7日          

资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专用章
(钢印)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用章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第一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由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首席代表负责保管。
        第二条  印章应放置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办公桌抽屉内保存。
        第三条  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所使用的专用章,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接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决定书、申办事项的批复、各类许可证书及附件、审批表单等审批文书。)中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资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仅限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本单位确认,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分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实物印章用于行政审批事项中证照、文件、行政审批文书等纸质材料的签章;电子印章用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所进行的签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使。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各项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本的,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下列行政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行政审批印章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件;2.从业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书。5.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审验、检测需要加盖印章的,一律使用检验、审验、检测专用业务印章。
        第十一条  实施依法撤消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印章。办理许可事项、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船员证书、船舶登记时,严格按照“审管分离”原则,实施三分离一监督。即证书保管与审批分离,证件阶段性预领(做到证件申领数与办件数相符,打错作废的证件做好登记保管,每月定期上缴审批科登记后统一销毁,销毁的证件务必做好详细记录备查。);审批与制证分离(审批人员不得制证,制证人员不审批);制证与用印分离(制证人员不盖章,盖章人员不得制证);用印时必须保障有监督人在场监督。
        第十二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凡是需要盖印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各类材料,材料上必须有单位的印章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审批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政审批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窗口规范审批和用印;局机关纪委负责对行政审批日常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使用印章时,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以此作为办理时间和期限的重要依据。用印登记台账(记录行政审批专用章、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船员证书、船舶登记等),主要登记:用章单位(企业、法人或个体)、业务编号、用印次数、用印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员。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则上限于在政务服务大厅使用,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  对制发的批文和许可审批的证件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窗口业务科室凭签发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及时清洗,确保章印清晰、端正。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由局经办科室按照规定负责修理、补办。
        第十八条  由于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而停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缴、停用、存档或销毁工作。
        三、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专项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或丢失行政审批专用章,无故不登记或登记记录缺失等原因并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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