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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石佛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录入:乐至县石佛镇

石府发〔202367

 

 

乐至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现将《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乐至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20231025    

 

 

 

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等国家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度四川省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38号)收取乐至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乐综执发〔202315 )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实施方式

凡属村级重大事务,都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实施,由各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原则和程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详见附件1)。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

凡在本镇行政管辖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常住人口(指第七次人普数据)等。

三、环卫服务费收取原则

农村环卫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环卫服务费收取标准详见附件2

      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及管理

按照村(社)收、镇(街道)管、村(社)用的原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村(社)负责收取,乡镇(街道)直属各单位、店面及场镇居民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收取,收费应出具正规票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只能用于支付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服务费用。

  • 减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

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监测户、学生等弱势群体,凭相关证件到当地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

 

附件:1.乐至县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流程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议收费标准

 

 

附件1

 

乐至县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流程

 

一、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党组织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二、村(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村(社区)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原则、标准等。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村(社区)两委将商定形成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事项,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事项讨论后,由村居会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须达到有选举权村民总数过半数参会,参会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须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应占参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有过半数参会人员赞成方可通过。

五、决议公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事项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须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如督查发现未公告或有遗漏、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告。

六、实施结果公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并按要求设立意见箱,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必须在3日内依法按程序给予答复。

七、民主评议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决策、实施全面审核、审查、评议,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及使用情况。

 

 

附件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议收费标准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

2.卫生院按实际床位收取,2//月。

二、营业性场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营业店铺按实际经营面积收取,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月,300平方米以上,25/月;

2.酒楼、饭店等餐饮业按实际经营面积收取,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6/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5/月,300平方米以上,30/月;

3.机动车维修点(装潢店)、洗车场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30/月;300平方米以上,50/月;

4.农贸市场(含临时市场、早夜市)、集镇摊位按摊位数收取,每个摊位5/月;

5.台球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美容美发业按实际经营面积收取,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4/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月;

6.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等按实际经营面积收取,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15/月;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20/月;

7.大型超市、商场按实际经营面积收取,3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30/月;500平方米以上的,35/月;

8.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实际床位数收取,2/·月;

9.废品收购点每个按30/月收取;

10.车站、对外营业性停车场每个按15/月收取;

11.农村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标准收取:300头(含300头)以下的养猪场、5000羽(含5000羽)以下的养鸡场,20/月;300-1000头(含1000头)的养猪场、5000-15000羽(含15000羽)的养鸡场,30/月;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15000羽以上的养鸡场,50/月。大、中体型的家畜养殖场参照养猪场标准执行,家禽养殖场参照养鸡场标准执行。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场镇(社区、村)居民按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建议按照每人1/月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细则由各镇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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