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18)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本村村民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实和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并公示后,确定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1名,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