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龙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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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至县龙门乡委员会乐至县龙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乡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1   录入:乐至县龙门镇

各村(社区),乡直各部门,乡级各单位: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聘用程序。根据县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协管员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的人员,在公安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地位。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实行受辖区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的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保障交通安全。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
    (三)积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公安交通民警带领下上路执勤检查时,需向驾驶员敬礼,出示上岗证,并按《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告知词》要求,告知驾驶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五)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及机动车内部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但不得直接办理车管业务;
    (六)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努力学习,接受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四)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公平公正履职。
    第七条  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履行交通协管员职责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内,非因正当理由,不得被辞退;
    (四)参加培训;
    (五)本人申请辞职。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突破现有人员总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交通协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四)吸食鸦片、海洛因或其他毒品的;
(五)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  招聘交通协管员由聘用部门与本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招聘交通协管员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
    (二)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上班时间饮酒、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
    (六)酒后驾车的;
    (七)非执行紧急公务拦车搭乘不付车费的;
    (八)接受违章人员礼物代替处罚的,或罚款不开票据的;
    (九)不能胜任交通协管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四)不按规定着装,举止不端庄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七)损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象、声誉的;
    (八)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九)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十)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
    (一)   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   因公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   女性交通协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三条  解聘交通协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乡党委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党委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报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解聘交通协管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解聘人员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解聘手续;
    (三)被解聘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四)被解聘人员应当及时交回其使用的服装、标志、证件和其他配发物品。

第十四条  交通协管员除身体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交通协管员着装时应当庄重严肃,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通协管员服装不得与便服混装;
    (二)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
    (五)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一)交通协管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德、能、勤、绩为依据;
    (二)交通协管员考核每年一次,年终组织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年度考核在交通协管员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工作表现,采取同志之间评价,领导评价等多种形式,对交通协管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做出考核鉴定,存入交通协管员档案。
    第十七条  交通协管员的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奖状、证书;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单独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由乡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解聘处理;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协管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休假,因工作关系不能休假的,可安排轮流补休。

 

 

中共乐至县龙门乡委员会

乐至县龙门乡人民政府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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