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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应急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录入:乐至县龙门镇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派出所、卫生院:

为建立部门与部门间信息传达和沟通,为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提高各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现将《龙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应急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龙门人民政府

                               2023220

 

 

 

 

 

 

 

 

 

 

 

 

 

 

 

 

 

龙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一、目的

为切实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周围人员身心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突发严重精神障碍,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不立即进行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就会发生伤害和损失以及加重伤害和损失程度等情况,应立即对患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对人员、财务、社会的损害和影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规范》、《龙门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无监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办法》,特制订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门镇区域内出现发生以下情况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一)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二)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自伤或者自杀行为患者。

1.有明显的自杀倾向,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4.有纵火、爆炸倾向行为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三、工作原则

(一)知情同意原则

在精神专科医师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二)合法合理原则

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及时有效原则

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四)确保安全原则

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要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人身安全为前提,同时兼顾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龙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医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名单

 长: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副组长:      卫生院院长

 员:  杨世平  分管副院长     

周琛宗  基层治理办负责人

   派出所干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丁念华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浦开新  司法所工作人员

   严重精神障碍分管人员

 琦、杨  倩、黄  高、唐舒玲公卫科成员   

各村(居委会)常职干部

各村防保员

 

第三部分 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龙门镇区域内出现适用于本预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应急预案自行启动。当适用于本预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处置后,本预案自行终止

第四部分 报告与通报

(一)已经接受社区或镇管理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报告,后者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情况紧急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向神经精神病医院报告。

(二)尚未接受社区或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神经精神病医院,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部门送往神经精神病医院。

(三)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向民政部门通告,通过民政救助站送往神经精神病医院。

第五部分 处置方式

(一)现场处置

主要用于诊断明确,治疗依从性较好,病情不复杂的患者,常用方法调整药物,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二)精神科门诊留观

主要用于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但处理措施较简单,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三)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第六部分 处置措施

(一)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二)保护性约束

患者出现兴奋、伤人、毁物、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时,需进行保护性约束,保护性约束前应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进行。

(三)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病情,专科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快速镇静。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四)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经接受社区/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五)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和伴发躯体疾病情况。必要时请综合性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第七部分 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管理;尚未接受社区/镇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卫生院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患者社区/管理。

第八部分 处置记录和报告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应填写《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应急医疗处置组存档,另一份随同应急医疗处置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采取现场临时性处置的,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保存;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门诊;采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住院部。

第九部分 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1.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

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2.现场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3.基层精防人员

在对已接受社区/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

(二)技术保障

业务精干,加大培训力度,使所有参与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应急处置的医师、护士及其他人员都经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应对严重精神障碍的各种应急事件。

(三)信息保障

       通讯畅通,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处于畅通状态,以便随时调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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