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宝林镇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宝林镇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乐至县宝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录入:乐至县宝林镇

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

根据县级相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乐至县宝林镇人民政府

                  2023718

 

 

 

 

 

 

 

 

 

 

 

 

 

 

 

附件1

 

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宝林镇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三、负责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落实签单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检丈、登记,造册登记非经运船舶,并实施管理。

六、负责对镇 、村渡口及经协商确定为乡镇管理的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作。

七、负责对本镇管理的船舶修造厂、点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宝林镇船管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导本辖区内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贯彻国家安全法令、规章制度;搞好对船员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二、督促辖区内从事营运的镇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证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投保船舶法定保险并按照海事机构的规定配齐合格的持证技术船员,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志的完整清晰。

三、具体负责承办本辖区自用船检丈、登记、和办理《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对镇船舶的新建、改建、买卖、转让和过户等签注意见。建立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的档案及登记台帐、标识船名号、用途、乘员数、载重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及年审。

四、负责辖区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制定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维护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的渡运秩序,制止超载,纠正违章。

五、督促本镇管理的船舶修造厂、点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镇船舶修造业务。

六、组织镇船舶的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和考试,办理申请考试发证船员的资历审查并签注意见。

七、负责处理辖区内镇船舶小事故和协调纠纷。协助海事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海事机关报告,并赶赴现场,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

八、负责完成辖区内的各类船舶数量、船员人数、交通事故、现场安全检查和纠正违章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本镇船管制度和基础资料、台帐的建立。指导和开展安全活动,每月向镇政府和海事机构书面汇报。

十、负责办理镇政府和海事机构交办时其它业务。

 

 

 

 

 

 

 

 

 

 

 

 

 

宝林镇船管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船员、船主守法自律,群众懂法自保的意识。

二、负责建立镇船舶管理站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做好安全检查、会议等工作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三、检查督促辖区内船舶听有人和经营人到海事机构主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监督各类船舶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志完整醒目,消防和救生设备按规定配备。

四、负责辖区内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开展经常性现场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制止超载,纠正违章。对签单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镇船舶的船主或经营人、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在镇政府、管船站组织下,开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日常安全培训和教育。

六、跟踪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七、负责汛期辖区內水情传递、停航、封渡等日常管理工作。

 

 

宝林镇村(社区)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船主(船员)和村民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及时有效制止村民乘座违章船舶。

二、按照县、镇、村(社区)、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镇船舶安全责任制的签订。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用船舶登记和操作人员考核发证的初审工作。

四、对辖区范围内管理的船舶修造厂、点实施行政管理,对非法进行船舶修造的厂、点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五、对辖区水域范围内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船舶超员、超载、冒雾航行,非客船载客等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滞留船舶,并报乡镇船管站处理。

六、加强对辖区渡口、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具体组织村、社干部按划片包干原则,落实对渡口、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赶场天、节假日、庙会及气候不良的情况下有村社管理干部到渡口、客渡运码头值班和维护客渡运安全秩序。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群众的善后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八、完成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宝林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宝林镇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镇船舶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镇政府应当制定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度。

二、镇根据辖区内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适合本辖区的目标责任书,并每年与各责任主体签订。同时,制定一套符合辖区实际的考评办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三、镇政府与有船村(社区)之间,村(社区)与船舶单位(船主)之间,乡镇船管站与船管员、签单员之间应当分别签定《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四、在《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要落实各责任主体在镇船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各责任主体在镇船舶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履行事项、以及权利和义务。

五、《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年签定一次,镇政府每年年末应组织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宝林镇船舶安全例会制度

一、为切实杜绝水上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加强乡镇船舶的日常监管,制定镇船舶安全例会制度。

二、镇政府每季组织一次以上镇船舶安全例会,镇长、分管副镇长、镇安办主任、船管站负责人参加,贯彻上级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通报水上安全形势,研究本镇水上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治工作,布置下季度安全工作。

三、镇船管站每月召开一次船管站安全例会,船管站人员、村(社区)干部、签单员参加,研究本月水上安全工作,分析水上安全形势,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按乡镇例会工作要求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四、镇船管站每月组织一次船主船员安全例会,本镇船主、船员参加,传达学习安全法规和上级安全文件,通报在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跟踪隐患整治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五、每次水上安全例会应做好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并要在全镇给予通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向镇长或者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相应项目扣分处理。

 

 

宝林镇水上安全检查制度

一、镇政府领导要按一岗双责制的规定,对辖区内各船管站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对重点渡口码头进行抽查。通过检查,掌握近期水上交通安全动态,及时研究、布置、总结镇船舶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一类镇相关人员每月不低于2次,二类和三类镇每月不低于1次)

二、船管站要派员对辖区重点码头、客渡船舶及其他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要造册记录,月底向镇政府报告。(一类镇每月不低于15次,二类镇每月不低于10次,三类镇每月不低于5次)

三、签单员要坚持每天做好每班船舶的签单发航,特别是首班、末班船舶,以及赶场天、节假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船舶发航,发现有水上违法违章行为的,要当场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对存在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船舶要立即予以停航并向上级报告。

四、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船管站站长、船管员、签单员根据各自职责不同,选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检查内容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1)镇船舶安全管理是否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渡口码头的基础设施是否齐全完备,渡口守则牌、安全警戒线、停航封渡线是否清晰可见;(3)船管员是否到岗,并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4)签单员是否到岗,是否正常签单发航;(5)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渡工)是否适任;(6)船舶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救生衣、救生浮具是否按载客核定额100%配备;(7)客渡游船乘客是否穿戴救生衣,是否有客渡游船人畜混装,是否在非载客区域有乘客存在;(8)船舶是否有超载、冒险、冒雾航行等水上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有非客船非法载客等情况。

 

 

 

 

 

 

 

 

 

 

 

 

 

 

 

 

 

 

宝林镇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重要思想的认识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是搞好安全管理最重要手段的认识,达到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二、水上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于每年1125日前书面上报县安委会时,同时报县海事处,经县安委会确认后,下达给乡镇政府实施完成。

三、报送事故隐患整治时,应明确事故隐患情况、整治方案、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资金落实情况及整改期限。

四、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五、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范措施,并分别纳入整改计划,并落实限期整改。

六、凡是被省、市、县政府和县交通局或县海事处确认下达的隐患整治项目,要按计划组织实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项目按期完成。

七、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的形式,整治事故隐患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整改彻底的原则;对未按规定排查,未制订上报整治方案,不落实整治任务和责任,不落实整治资金,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依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及国务院302号令有关规定,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年终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宝林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力度,全面推动各有关部门、有船乡镇落实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各有关部门、有船乡镇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干部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以正面宣传引导为主,创新教育方法,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 

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遵守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工作原则。 

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宣传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正面宣传,树立安全监管战线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管理办法,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规者,曝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点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

(三)大力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水上交通事故预防、渔船、自用船管理、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四)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五)加强水上从业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学习等。

五、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应纳入乡镇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一组织实施,着力于社会公众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气的形成,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和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周密安排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的开展呈现多样性,让群众易于接受。

六、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七、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五进宣传活动,并结合春运、汛期、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活动及节假日向广大民众及从业人员宣传普及水上安全知识,增强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

八、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在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下全面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