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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占用相关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9-02-22   录入:资阳市水务局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龙泉山灌区管理处、雁江区水务局、简资干渠建设指挥部、老鹰水库管理所:

  按照2019年1月16日,市委副书记段再青同志主持召开研究临空经济区工作会议(议事纪要〔2019〕第4期)和水利厅领导在2月1日月霞副市长带队到水利厅专题汇报会上相关要求,现将做好临空经济区内建设与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建设、占用(以下简称渠系水利工程占用)相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占用处置原则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关于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建设管理的意见》(川水函〔2018〕251号)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加强对接沟通,妥善解决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占用问题,确保不影响临空产业新城建设。

  (一)占用临空经济区内已建成并交付管理的渠系水利工程,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二)占用临空经济区内已建成未验收的渠系水利工程,需验收后再处置。

  (三)占用临空经济区内在建而未建成的渠系水利工程按重大设计变更报批。

  二、占用主体及责任

  (一)按照“ 谁占用、谁负责” 的原则,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为占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主体,负责行政许可申报,申报对区内渠系水利工程永久占用,或对占用、损坏、影响渠系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进行恢复、整治或改建,并承担其所有费用。

  (二)龙泉山管理处和老鹰水库管理所是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在临空经济区对占用水利工程的申报后及时出具相关正式文件。

  (三)简资干渠建设指挥部和雁江区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为临空经济区内在建渠系水利工程的项目业主。已建完工的渠系水利工程项目,项目业主抓紧时间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交付水管单位管理,为开展渠系工程处置工作创造条件;正在实施未完工的渠系水利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临空经济区占用规划计划,按程序申报设计变更,临空经济区建设单位应承担增加部分的费用。

  (四)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雁江区水务局是办理行政审批的主体,按照管辖权限负责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永久占用、交叉跨( 穿) 越或迁改等工程方案审批。

  三、工作程序

  (一)规划阶段: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占用总体方案,逐条渠道分类制定永久占用、跨(穿) 越或迁改建的时序及处理建议意见。临空经济区内渠系水利工程占用总体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立项阶段: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向水管单位提出永久占用、跨( 穿) 越或迁改计划,水管单位对申请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同意事项的办理要求和程序以正式文件函告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应按要求编制相关专题报告,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跨(穿) 越或迁改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初设阶段: 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编制跨(穿) 越或迁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经水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四)施工阶段: 临空经济区建设单位需要和水管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迁改或恢复渠系水利工程项目( 及附属设施设备) 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并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专项竣工验收。水管单位应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将水利工程及全套资料移交水管单位,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技术要求

  (一)跨(穿) 越或迁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安全措施、工程投资、建后管护、占用补偿、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等内容,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二) 对交叉段占用、损坏、影响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按照“ 原规模、原功能、不低于原标准” 的原则及时恢复或等效补偿。

  (三)永久性跨(穿) 越设施必须保障原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发展规划要求。

  (四) 临时跨(穿) 越设施应保障工程防洪、灌溉、供水、排水等功能正常发挥,确保工程安全、输配水安全和管理等要求,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占用及补偿

  (一) 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因施工造成水利工程设施(备) 损坏的负责及时修复,并经水管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能恢复的水管单位与临空经济区建设业主协商相关补偿费。

  (二) 永久性占用渠系水利工程且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的,应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赔偿费。

  (三) 施工临时占用补偿由临空经济区建设单位与水管单位协商确定。因施工需要临时停水等造成损失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由双方合理测算、协商确定。

  六、施工配合

  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临空经济区建设单位、水管单位及工程参建相关单位应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在水管单位派出人员的监护下开展施工,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资阳市水务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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