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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水务局关于《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3   录入:资阳市水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资阳市水务局牵头草拟的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草案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0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北一巷85号资阳市水务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至:184971148@qq.com

联系人:莫丽娅,联系电话:028-26655705,18980381653

 

附件:1.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

      2.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资阳市水务局

2020年83

附件1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加强九曲河综合管理,改善流域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九曲河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贸市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流域范围九曲河流域,是指九曲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管理原则九曲河管理应当坚持河长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区域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统筹协调市、区河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河道保护重大问题,协调跨区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流域共管共治机制。

镇(乡)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具体任务的落实。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责任划分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水环境治理、保护及河道管理的目标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九曲河流域水环境治理、保护和河道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措施和河道管护责任,对责任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信用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如实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河道设施设备、保护水环境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九曲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对在九曲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十一河道岸线利用】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设物、构筑物;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渣、石渣、泥土、垃圾等。

十三【利用性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确需修改的,需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设施保护】堤防、护岸和公园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破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科学施肥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流域内禁止使用高残留、高毒和剧毒的农药田间、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户)按照以种定养、以养促种,开展标准化圈舍改造,配套完善粪污收集、处理或利用设施,实行就地消纳利用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

第十【工业污染防治】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取缔工作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的,或者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达标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工业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禁止涉水排污工业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涉水排水企业的巡查监管。

第十【涉水经营场所管理】涉水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禁止乱接排污管网禁止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排污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排污口设置管理,对排污口以及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二十【雨污分流整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道路、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老旧雨污管网分流改造,逐步减少原混流制溢流口非正常溢流。流域内新规划的城镇,须按雨污分流要求,先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新建小区也要实现雨污分流,将雨水管和污水管的接入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二十一排水管网维护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排水管网、箱涵、明渠等排水设施进行疏浚和维护,强化监控预警,防治溢流口非正常溢流,确保截污干管输水能力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污水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和新村聚居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达标。

流域内散居居民应当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乱倒乱排治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排水设施禁止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油污等物

流域内的镇(乡)、村组应当健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机制,禁止垃圾露天摆放、入河。

第二十【河道清漂】干流城区段河面漂浮物和岸线垃圾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其余河段漂浮物和岸线垃圾按属地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第二十【河道养殖控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天然河道和水库禁止进行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

属地镇(乡、街道办)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二十【河道生态建设与修复】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力。

第二十【黑臭水体治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督促责任人采取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第二十【水土流失治理】流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章  河道安全管理

第二十【防洪预案编制与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九曲河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三十【河道清障】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十一【补充水源设施安全管理】引沱济九取水口的管理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运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进行危害取水口安全的活动。

九曲河翻板闸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汛期值守,取水口水闸、九曲河翻板闸在汛期中的启闭,听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五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水资源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九曲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上限,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指标分解到相关区域或单位。

第三十【水资源补充】引沱济九取水量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为先、适度引水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水量调度管理

第三十【水资源补充】老鹰水库管理所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值做好沱江流域老鹰水库控制断面的最小下泄流量泄放工作,以保障下游河流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排除阻碍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违反利用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损毁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公职人员责任】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四十【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切实加强九曲河水域综合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九曲河综合效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迫切需要出台有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有效管理九曲河水资源,改善水质环境,保护水生态,提升城市形象,实现九曲河可持续利用,推动资阳城市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安排,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市水务局从河湖科、规计科、建设科、水资源科、河湖中心、防汛抗旱中心、水政支队等科室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和认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资阳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资阳实际,20205月草拟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6月初书面征求了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7月初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还学习借鉴了浙江省、成都市、雅安市、哈尔滨市、南阳市等地方性法规,形成现在的《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草案)》。

三、关于《管理办法》结构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分总则、河道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安全管理、水资源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流域范围、管理原则、统筹协调、责任划分、信誉体系、公众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河道管理和保护主要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岸线利用禁止性规定利用性规定设施保护等内容;水污染防治主要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涉水经营场所管理、排污口管理、雨污分流整治、排水管网维护、污水处理乱倒乱排治理河道清漂河道养殖控制河道生态建设与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内容;河道安全主要明确防洪预案编制与执行河道清障补充水源设施安全管理等内容;水资源管理主要明确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补充、生态用水管理等内容;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援引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利用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损毁设施的法律责任公职人员责任等内容;附则主要明确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九曲河管理体制和责任划分问题

坚持河长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区域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市、区河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河道保护重大问题,协调跨区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流域共管共治机制。

镇(乡)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具体任务的落实。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水环境治理、保护及河道管理的目标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九曲河流域水环境治理、保护和河道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措施和河道管护责任,对责任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第四、五、六条)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九曲河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贸市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九曲河流域,是指九曲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第二、三条)

(三)关于建立信誉体系的问题

本办法明确要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如实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七条)

(四)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问题

本办法定义的河道岸线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滩地 (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

(五)关于禁止性规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作了许多规定,结合我市现状,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性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设物、构筑物;

2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渣、石渣、泥土、垃圾等。

(第十二条)

(六)关于利用性规定的问题

在九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确需修改的,需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

(七)关于设施保护的问题

本办法要求堤防、护岸和公园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破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四

(八)关于水污染防治的问题

本办法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涉水经营场所管理、排污口管理、雨污分流整治、排水管网维护、污水处理乱倒乱排治理河道清漂河道养殖控制河道生态建设与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分别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主体,防治目标等。(第十五至第二十八条)

(九)关于河道安全管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防洪预案河道清障补充水源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资阳市九曲河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基本符合九曲河管理实际,基本符合九曲河管理保护、利用和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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