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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场镇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3   录入:乐至县中和场镇

中和场镇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筹集,会同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数量确定到村基金规模;县级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基金扶持产业的指导。

    第四条  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基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方面资金。

    第六条  资金筹集。对不同来源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基金规模。每个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为30万元左右。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对象。基金的使用对象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使用范围。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支持贫困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

    第十条  借款期限。基金的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基金的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得高于10000元。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基金借款要经过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张榜公示、财政所审核、乡镇审定等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扶持基金应按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退出回收机制等。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贫困户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

    第十四条  借款发放。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第十五条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贫困户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村委会、驻村干部要加强对借款贫困户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贫困户,停止其基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基金。

    第十九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委会、驻村干部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贫困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借款贫困户需在借款期满前向村委会提出延期还款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各村要根据产业扶持基金、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不同特点,用好三类资金,满足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各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基金筹建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度基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补充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支持基金可持续运行,补充资金来源除原基金筹集渠道外,还包括回收的贫困户周转金及产业扶持基金收益。贫困村脱贫后,基金留归村集体继续按原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贫困村根据要求制定基金章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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