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金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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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镇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0-11-13   录入:乐至县金顺镇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攻坚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办理程序:户主申请→村(居)委会、乡镇入户调查→村(居)两委讨论→群众民主评议→村(居)委张榜公示→镇党委会审核→乡镇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核后发放。

(三)办理低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房产证、结婚证、病情报告、残疾证等)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再除以12确定。

(五)领取标准:

保障标准:城市590元;农村390元。

领取标准: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来核算领取标准,采取据实补差的方式发放低保金。

(六)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在享受低保待遇遇到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困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岁的未成年;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特困供养申请程序:

户主申请→村(居)委会、乡镇入户调查→村(居)两委讨论→群众民主评议→村(居)委张榜公示→镇党委会审核→乡镇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1.  特困供养所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书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④其他证明

    2.  供养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的标准是农村五保507元,城镇三无767元。

    3.  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就近安置到乡镇敬老院;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4.  相关法律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物质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1.申请条件:具有本地户籍,且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半失能或者失能等级的特困人员。

2.认定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己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的(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申请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批。

四、困难残疾人补贴

1.申请条件: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

2.申请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民政局审批。

3.发放标准:2020年为每人每月100元。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申请条件:具有本地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申请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民政局审批。

3.发放标准:一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50元。

六、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的普通家庭。

2.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

2)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予以救助。

3.救助病种

1)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脑中风,脑梗死,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肝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耐多药肺结核,I型糖尿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血友病,白血病,艾滋病,甲亢,唇腭裂、重度残疾、恶性肿瘤。

2)一般疾病救助,是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救助。对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因患病住院符合居民医保和新农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自费、补偿、报销后金额超过一万元(包括一万)的。

3)救助时间:在本市范围内:3个月;本市范围以外:6个月;以出院时间开始计算。

    1.  申请程序

    (1)手工救助: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张榜公示上报→县审批

    (2)网上救助:入院→医院出具入院证明→乡镇出具网上救助申请表→医院出院时“一站式”结算。

     2.  办理所需材料

1)网上救助:携带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入院证明或出院证明到乡镇民政办填写网上救助申请表并备案。

2)手工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医保结算单。

七、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激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现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与救助。

    3.  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4.  救助程序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入户调查→村(居)两委讨论→群众民主评议→村(居)委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民政局审批后发放。

    5.  办理所需材料

①书面申请书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突发事件的相关票据、照片证明材料及民政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八、精简退职救助

1.     救助对象

对从1961年到19656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度以前参加工作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的,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给予救助。

2.     救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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