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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录入: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农〔2023163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阳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阳监管分局

2023927

 

 

 

 

 

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按本办法评定和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由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评定和监测。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质量安全、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开展会计电算化。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15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4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3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2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3.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对外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农户超过100户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创(领)办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阳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2.《资阳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5.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复印件);

7.“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复印件);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9.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

10.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材料;

11.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12.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固定办公场所、种养殖基地、分红花名册等图片资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不具备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的专门力量,对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侯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审定通过的拟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资阳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级示范社,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库。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综合评价,为加强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具体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资料。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业、供销等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公示年报信息的;

(三)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六)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七)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变更市级示范社名录数据、报送监测材料的;

(九)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十)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监测不合格、被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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