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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农业农村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1   录入: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资农〔202422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资阳市纪委机关

资阳市监察委员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民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乡村振兴局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国资金融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2321)和《中共资阳市纪委机关 资阳市监察委员会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资阳市民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防范基层“微腐败”的通知》(资纪发〔20238)等文件精神,结合资阳实际制定了《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资阳市纪委机关

资阳市监察委员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民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乡村振兴局              资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4226

 

 

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以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农村“微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纳入《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农村产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五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场流转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规则和条件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七条  以下交易品种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

(三)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

(四)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五)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及非公开招标的涉农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六)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油);

(七)农村集体的其他应当公开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以下一般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由出让方(采购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权利人(采购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未通过的,一次性予以告知出让方(采购人)。

(三)信息发布。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将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在其官方平台。

(四)受理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组织交易。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双方交易。

(六)结果公示。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八)交易结算。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采购人)和受让方(中标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完成相应价款结算,按时交付相应资产资源或项目。

(九)交易鉴证。价款结算完成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十)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条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绿色通道实行便捷采购,即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对集体决策相关资料、采购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农村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资格条件(含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报名方后,根据采购人要求,采取网络竞价、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中标方。

(三)农村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资格条件(含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报名方后,根据采购人要求,采取网络竞价、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中标方。

第十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产权存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五)有妨碍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正常实施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采购人)必须是产权权利人(项目业主),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中标人)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出让方(采购人)、受让方(中标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若无规范的合同文本,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为准。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综合运用交易大数据分析,向出让方提供挂牌参考价。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联合制定《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对《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涉及的农村产权制定具体的流转交易规则,同时负责对服务规范、纠纷调处、投诉处理、收费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在其官方平台对外公开发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积极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适时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各县(区)纪委监委要紧盯乡村两级“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促进权力规范运行。突出对重大事项决策权、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权力的监督,严格逗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探索对乡村两级“一把手”提级开展政治体检,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情况纳入“政治画像”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十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并配合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纳入本县(区)基层“三务公开”部分的重要内容。县(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在内的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级职能部门(机关、单位)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县(区)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农村产权入场公开交易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成交确认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变更和备案登记的重要资料,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引导银行、保险、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产权清查核实数据及公开流转交易情况作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重要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将相关数据同步推送给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等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强买强卖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必须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主管部门

1.建设用地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林权

集体林地经营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林业局)

5.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

6.“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

7.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

各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

8.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农村水域、滩涂等经营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9.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市农业农村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10.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11.集体(经营性)资产

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

13.农业类知识产权

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或许可使用、服务和合作等

市市场监管局

14.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15.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的涉农服务、货物及工程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涉农服务、货物和工程采购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16.农产品

地方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油)等,各类农产品交易

市发改委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17.其他涉农项目综合服务

农业生产资料、涉农劳务(技术)服务、涉农法律、政策等综合服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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