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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录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政策解读

 

资府办发〔2021〕2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办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决策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评价、分析、评估,并由此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法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组织编制决策后评估事项年度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需要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需要调整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建议决策后评估的;

(六)决策执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决策后评估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  受委托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三)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即是否符合决策权限、程序和具体规定;

(二)合理性,即为实现决策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即与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

(四)可操作性,即决策事项执行主体是否明确;各项制度、措施和程序是否具体可行、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即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

(六)绩效性,即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能否实现预期的决策目的;实施后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承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群众代表、行业代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执行单位、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研研究中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承办单位根据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的,可以不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评估方案可以简化,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政府。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评估机关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

(二)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的评价;

(四)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专业优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审核、监督和评估工作中,组织专家参与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需要组织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所涉及的行业和专业,可以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书面征求专家意见;

(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

(三)委托专家咨询论证;

(四)便于专家参与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对决策事项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断,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二)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或纪要,并请参会专家签字确认;

(三)承办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专家出具指定意见。

(四)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充分论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专家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专家参与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他决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及

采纳情况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站留言或当面发言等方式提出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市政府和承办单位网站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全文;

(二)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联系电话、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

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市级报刊、新闻媒体上登载公告。通过网络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市政府和承办单位网站上同步登载公告。

第五条  通过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召开会议5日前,将会议邀请函、决策事项草案文稿送达受邀人员。受邀人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  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报刊或市政府、承办部门网站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陈述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七条  通过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制作调查问卷,并由被调查者填写问卷。

调查问卷应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征求到的意见应当进行整理、归类,认真研究。对于合法、可行、有操作性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予以反馈。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公布、登报回复、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反馈。通过网络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市政府、起草部门、市司法局网站征求意见的,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反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将以下资料通过网站、电视、报刊或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决策事项结果;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需附具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听证报告(需要听证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要公平竞争的)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政策解读资料(含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会商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条  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和其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的事项应当全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意见;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将齐备的全套档案资料扫描电子档报市司法局备查。

市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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