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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录入: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资卫健办发〔20212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工作,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16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强化监管力度,保障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严防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计划均等、择优使用、严格考核、优胜劣汰和一项目一委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评价工作适应本规定。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技术参数论证、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妥善解决质疑问题和协调合同签订等。委托方可根据需要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程代理或部分代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分网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登记,首次登记时间大于6个月;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政府采购代理业绩(含个人业绩)10个以上,未被禁止采购代理业务,无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五)有独立的办公和评审场地、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面积50以上,办公场地100以上,能在我单位所属地市、区开展开标评标工作;

(六)办公场地设有门禁系统,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覆盖面积50%以上,开标室、评标室的音视频监控应当全覆盖;

(七)具有5名以上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2人以上具有权威机构颁发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制,在我单位按程序报名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按综合评分选择前10家采购代理机构纳入名录。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实行一项目一委托,由委机关办公室(政府采购)和需求科室(部门)在规划与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纪检监督人员监督下使用随机抽取确定,抽取的代理机构因故不能代理的应记录在案,并重新启动抽取程序确定新的代理机构,必要时可通过委党组会直接指定。最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由经办人、监督人现场签证确认,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前不得泄露。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且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代理市卫生健康委政府采购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择优选择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或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接受委托开展政府采购需求市场调研或需求论证,但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导致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严重不合理的;

(五)擅自更改需求材料的技术指标、参数的;

(六)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七)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文件规定制定发售政府采购文件的;

(八)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政府采购文件须经我委确认,但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要求、评审办法和标准的;

(九)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或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无序的;

(十)未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一)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十二)违约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或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十三)受委托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受委托开展履约验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或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六)泄露标底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七)与供应商或政府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串通,以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中标、成交的;

(十八)代理采购活动中,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政府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网站发布公告或公示采购信息的;

(二十一)评审活动中,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的;

(二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代理市卫生健康委采购业务或拒不提交采购备案资料的;

(二十三)在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若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怠于配合市卫生健康委行使相关权利的。

(二十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规划与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纪检监察组按10分制对项目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情况、需求论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政府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公告公示、档案资料管理等执业能力、执业状况进行评价(每项满分1分)。项目评价平均得分作为优胜劣汰的依据。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代理机构名录实行评价、考核管理:通过委办公室、规划与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办、纪检监察组按本规定第九条严格对委托代理项目进行评价,得分排名前十者选择进入代理机构名录。有违反第八条情形者被淘汰。

第十一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费用、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参数以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服务要求及评审办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制作政府采购文件、公告公示政府采购信息等。发现有违约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政府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采购人有权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指出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保护采购人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按照成本 合理利润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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