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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录入: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资阳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资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事局:

经局党组研究审议,现将《资阳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411

 

资阳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优势作用,引领退役军人在志愿服务中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践初心,推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根据《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关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是指退役军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坚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突出退役军人特色、依托服务体系运行、坚持因地制宜服务、积极响应国家需要”的工作原则。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应当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坚持统一性、规范性、自愿性、公益性、实效性的组建原则,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当践行“若有战,召必回”的庄严承诺。

 

 

第二章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

第四条  组织架构。全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按照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架构组建,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退役军人较少、无法单独组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可跨区域组建志愿服务队;根据需要,可组建专业性、功能性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

队伍名称、标识、旗帜、服饰、誓词、口号全市统一标准。

第五条  组织管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戎阳”志愿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原则上由所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主任(站长)担任。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日常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职能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资阳市“戎阳”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总队负责全市“戎阳”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各级“戎阳”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负责本辖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需求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退役军人志愿者,动员、发展退役军人志愿者队伍,激发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制定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有序组织开展本辖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制度机制,规范使用资阳市志愿服务官方平台,有序开展退役军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考核等工作;

(四)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五)为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按照资阳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相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记录,根据退役军人志愿者的需要,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指导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八)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退役军人志愿者

第七条  基本条件。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二)具有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无犯罪和治安处罚记录,不存在其他不宜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

(四)退出现役的军人。

第八条  注册登记。退役军人志愿者应当向属地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进行申请登记。

第九条  享有的权利。退役军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

(二)根据自身的意愿、时间和能力参与志愿服务;

(三)参加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

(四)获得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要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六)请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八)推荐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的“最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之星”等各类评选活动;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履行的义务。退役军人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三)自觉接受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安排,履行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任务,弘扬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理念;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退役军人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保守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七)因故不能参加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或不能继续从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内容。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实际需要,立足退役军人志愿者优势作用,开展以下志愿服务:

(一)参与红色宣讲,挖掘各类红色资源,围绕“红色故事、红色家书、红色基因、红色传奇”开展“唱响红色主旋律”系列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参与医疗服务、应急救援、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文明引导等基层社会治理有关事务;

(三)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参与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服务等事项,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结合实际投身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建设,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资阳新篇章贡献退役军人力量;

(四)服务退役军人工作,协助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迎送退役军人、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思想政治教育、走访慰问、困难帮扶、权益维护等工作;

(五)根据服务对象申请或实际需要,提供其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形式。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开展。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时,应当使用“资阳市‘戎阳’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统一标识。

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当为参加服务的退役军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安排退役军人志愿者从事有相应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退役军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形象规范。退役军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持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统一标识、统一旗帜,应着统一服装,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树立退役军人志愿者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各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应建立学习交流和业务培训机制,以集中学习、观摩研讨、实战演练、以工代训等方式,按专业、分领域适时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推动成立退役军人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荣誉激励。各级各地要积极挖掘宣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事迹,优先推荐服务时间较长、成绩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退役军人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参加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劝退机制。退役军人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不遵守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纪律,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三)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继续参与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退役军人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名义、标识等进行营利性或者违法活动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各级各地已经成立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吸纳为各级“戎阳”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成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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