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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执法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9-21   录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执法工作流程

 

一、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组)监管执法工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执法检查组成员由应急管理厅相关人员、抽调的异地执法人员、有关专家和当地的执法人员等组成。执法检查工作由执法检查组和对抽查企业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检查组成员开展检查时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其中执法检查的具体地区、企业类型、检查事项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三、开展执法检查前,要向有关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函,告知执法检查的具体时间、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市(州)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后,根据各检查组执法计划和行程安排,妥善安排好执法人员(联络员)配置、执法车辆调配、执法仪器装备准备、检查人员住宿、就餐安排及被检企业协调对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需要,携带好检查表、检查标准、执法证件、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读卡器、测距仪、便携式气体报警仪、证据采集章、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执法文书等。各检查组要提前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履行签字审批程序。现场检查方案要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检查任务与工作分工。检查内容按照检查方案执行,执法检查要坚持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四、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坚持说理式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增强企业认同度,提高执法公信力;要客观、规范、准确表述问题,明确指出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据。没有有效依据的问题,不得强制企业整改。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针对专项执法内容,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建议,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充分沟通问题整改要求,充分告知企业违法后果及权利救济途径。

五、对具体企业开展异地执法工作一般包括召开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等环节。执法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现场岗位员工(现场检查时在岗)等人应参加。

六、启动会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介绍执法检查组及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成员,负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2.组长(或副组长)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来意,说明执法检查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

3.企业负责人承诺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专项执法工作;

4.向企业赠送《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法定义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5.企业对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执法检查人员要按安全规定正规化进入现场,发挥示范作用。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七、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对照执法标准、《专项执法表》分头逐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步收集符合项和不符合项证据资料。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问题要详细、如实记录。执法检查组要对所有问题(含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并在《问题现场移交表》上签字后移交陪检组落实。重大问题达不成统一意见的,及时报告执法检查组研究确定。陪检组执法人员要根据《问题现场移交表》的处理意见,依法下达相应执法文书并跟踪督促整改。

八、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置措施,没有特殊情况的,检查人员必须现场决策、当场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进行反馈;对可以当场纠正、整改或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当场督促企业纠正、整改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当场制作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轻微简单的违法行为,当场实施简易处罚;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当场采集、固定时效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并尽快立案调查。检查过程中,安全专家要主动提醒、配合执法人员做好时效性证据采集工作。

九、现场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主要议程包括:

1.检查组讲解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整改建议;

2.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记录》。如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总结会上一并下达。

3.执法检查组组长反馈对该企业监察执法整体意见等;

4.企业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十、执法检查组在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对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作用,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事例,并向省厅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做好宣传曝光工作。

十一、对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企业,要按程序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提升执法效能,省应急管理厅在总结历次集中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专项执法行动,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指示或者工作计划,集中执法力量、指定执法范围、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四条  专项执法行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

(二)实行分级负责,实现目标全覆盖;

(三)开展定期调度,突出执法力度;

(四)加强社会宣传,强化执法震慑;

(五)落实惩戒机制,推进信用执法;

(六)突出考核导向,强化激励约束。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目标和行业领域,明确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明确配合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方案

 

第六条  制定实施方案要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工作任务和有关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明确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第七条  根据工作目标,确定专项执法行动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检查内容明确重点。

划分检查范围要突出重点、合理分类。可以围绕主要风险划分,如将工贸企业划分为涉氨制冷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可以围绕行业划分,如将化工企业划分为石油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农药化工、医药化工等;可以围绕原料或者产品划分,如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金矿企业、铁矿企业、石膏矿企业等。

确定检查内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在总结分析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行业明确重点检查内容,特别是事故教训、历次执法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有机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和要求,避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

第八条  确定待检企业名单要坚持突出重点和年度执法计划、随机抽取与优先检查“三难企业”(进门难、整改难、处罚难)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领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企业执法覆盖率10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5万吨/年及以上执法覆盖率100%;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上执法覆盖率100%。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近三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工贸行业中规模以上部分危险性较大企业(如液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进行部分抽查。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提前公开企业名单。不提前公开企业名单的,要明确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检查筹备

 

第九条  “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要统一安排检查力量,根据检查模式和检查任务组建执法检查组。同时,邀请高校教授、专家学者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执法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支持。

抽调执法人员、聘请安全专家要专业对口,执法检查要注意回避属地。

执法检查组内部要明确职责分工,内设技术小组和执法小组,各小组要明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分工合理、职责清晰、配合顺畅。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要侧重检查审批手续、资质资格、非专业性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并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安全专家要侧重检查专业性安全管理内容以及布局、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现场等技术层面的内容,为专项执法行动提供专业支撑。

第十条  编写执法检查工作手册。检查筹备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分组安排、检查任务、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检查程序、执法纪律、统计表格、工作要求等各种检查组织材料、文件进行汇编,形成工作手册,发给全体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检查开始前,举办全体检查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集中培训检查标准、工作制度、检查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任务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执法计划,进一步明确检查分组、执法任务和工作分工,妥善安排检查行程。

第十三条  公开企业名单的,要提前通知待检企业做好迎检准备,对标开展自查自纠,整理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安排熟悉工作情况和重点岗位的相关人员配合检查。必要的情况下,应提前报送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等基础资料,便于检查人员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第十四条  全力做好各项执法保障工作。根据各检查组执法计划和行程安排,妥善安排配合人员、执法车辆、仪器装备和工作用餐。

 

第四章  程序标准

第十  制定执法标准。执法检查前,要根据检查范围,分行业制定执法标准。执法标准包含检查标准、处罚标准等参考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中执法检查工作需要,选择适用相关执法标准。

第十六条  制作现场检查方案。各检查组应提前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履行签字审批程序。现场检查方案要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检查任务与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准备检查物品。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需要,携好检查表、检查标准、执法证件、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读卡器、测距仪、便携式气体报警仪、证据采集章、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执法文书等。

第十八条  查人员进入企业后必须要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向受检企业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检查组负责人要说明来意,将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告知企业。

异地专项执法检查由属地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人员对照执法标准分头检查,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问题要详细、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对需要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跟进落实的,检查组要提出执法处置意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书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坚持说理式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增强企业认同度,提高执法公信力;要客观、规范、准确表述问题,明确指出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据。没有有效依据的问题,不得强制企业整改。

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充分沟通问题整改要求,充分告知企业违法后果及权利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执法措施。

检查发现需要立案处罚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要当场采集、固定时效性、关键性证据,并尽快立案调查。检查过程中,安全专家要主动提醒、配合执法人员做好时效性证据采集、固定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了确保检查期间的信息畅通,省厅明确一名总联络员,各检查组和各市(州)、县(区)要分别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总联络员主要负责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执法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实时传达领导批示和有关工作要求。专职联络员主要负责调度、汇总、报送本检查组或本辖区内的执法检查数据、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具体负责检查期间的行程安排、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沟通联络等各项执法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进行反馈;对可以当场纠正、整改或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问题,当场督促企业纠正、整改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当场制作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轻微简单的违法行为,当场实施简易处罚;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当场采集、固定时效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置措施,没有特殊情况的,检查人员必须现场决策、当场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痕迹管理制度。通过书面材料、签字确认、集中归档等方式,实行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检查的闭环管控。现场检查方案、原始检查表、问题现场移交表、执法文书、检查全过程音像资料等所有检查痕迹资料统一归档备查。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调度、汇总、通报制度。定期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执法检查情况,向领导报告和向各检查组予以通报,督促各检查组保持同频同压。每月底对各市(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对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大调度频次,进行重点督导。主要调度检查人员数量、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问题数量、问题处置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数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家实时会商制度。为确保检查期间的疑难问题、执法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组织执法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搭建专家实时会商平台,联系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专家、执法专家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专家参与,通过微信会商、电话会商和电子邮件会商等方式,对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实时研讨、会商,形成统一、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会商意见要及时通报各检查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现场观摩与集中点评制度。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时,受检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观摩学习检查组的检查方法、程序与技巧。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以集中召开一次点评会,点评讲解有关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方法、法律适用、检查技巧等业务知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双重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和相应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移交有关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对拟立案处罚的案件,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先行调查取证,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其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挂牌督办。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分片区督导,对执法工作不重视、行动迟缓、执法力度不够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或组织集中监管执法。

检查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或者相应防范措施,对整改困难、需要多方协作的重大事故隐患,移交属地政府或者提请本级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要求,履行挂牌、督促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程序,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彻底。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或者进展缓慢、属地不依法落实检查组处罚意见的案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予以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处罚案件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或者曝光。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一企一册”整改档案标准。为了确保每一项问题的整改都全过程可控、可查,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责任链条,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一企一册”整改档案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编号,逐项清零销号,对支撑清零销号的整改材料等相关证据,纳入企业“一企一册”,确保既要严查,也要严改。专职联络员负责建立、维护、完善“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组织执法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调度通报“一企一册”建立及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常见问题通报制度。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分行业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找出常见的、共性的、突出的问题,通报给同类型企业,要求企业对照常见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回头看”督查或者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是否还存在同类问题,一旦发现一律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实现检查少量典型企业、震慑规范同类企业的执法效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执法经费及保障制度。落实“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经费来源,明确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专家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报销程序,明确检查期间的执法用车、执法装备、工作用餐等执法保障要求。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强化执法监督。“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要求,及时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履行法制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宣传报道与公开曝光。组织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跟踪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挖掘典型经验,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问题隐患。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实时推送执法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执法情况反馈和分析评估。各检查组将政府层面重点工作督查情况、企业层面执法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形成正式报告,与统计表、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一并于每月26日前书面报省厅。各地专项执法组执法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纳入市(州)考核的分值。

第三十五条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规范执法用语,遵守文明执法守则。制作执法文书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适时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重点查找处罚主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集、程序履行、自由裁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对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要点评分析,汇编成册,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的参考用书。评查结果要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办案人员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强化执法检查激励约束。细化、明确每个检查人员工作职责,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职责、不遵守集中执法检查纪律的,检查组组长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无效或者性质比较恶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进一步按规定问责,安全专家要从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除名。对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通报表扬,在年度评先树优等考核中优先推荐对表现突出的安全专家要推荐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优先使用或者吸收进入安全生产专家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或者全部适用本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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