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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国资委〔201998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经委党委2019年第13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108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集团管控方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六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担保或保全措施,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第七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八条  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股权和资产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违规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第十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借款,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或承担股东不合理的额外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九)违规进行风险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严重情形。

第十一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或者不尽责任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下,但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资产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到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持续经营困难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前款所述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 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如下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五)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二十七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

第二十八条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三)隐瞒、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

第六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或授权履行国资监管的机构,下同)和企业分别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以下情形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

2.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3.企业所属子企业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自身生存发展的;

(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其他情形。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明确办理部门,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三)负责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1.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

2.全资或控股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

3.所属子企业首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4.除市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向市国资委和市直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五)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八)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党组织和审计、财务、投资、人力资源、法务等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四十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一)受理。市国资委和企业受理以下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2.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的;
  3.审计、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
  4.群众投诉举报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1.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2.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企业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3.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规定由有关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4.属于其他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5.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6.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二)调查。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形成责任认定报告,依照分级分层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处理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的约束力,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使各项经营活动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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