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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5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国资委发〔202418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市国资委党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5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

与借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规范融资担保与借款管理行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企业是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的主体,是融资担保和借款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指导和监督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严控风险原则。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借款业务应当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在做出决策前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3.依法合规原则。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完善融资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融资担保和借款行为的合法规范。

(三)适用范围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的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含子企业之间、子企业向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流动性支持等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主业含担保(如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借款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提供的资金融通,也包括子企业之间、子企业向母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

二、融资管理

(四)严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支撑发展、防范风险、实体转型”总要求,依据企业资信实力和经营能力,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明确本企业融资决策审批流程,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合理选择融资方案。同时还应明确企业内部融资责任机构及工作职责、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制定完善相应的融资管理办法,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全过程融资管理体系。

(六)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资金用途、偿债来源等核心要素,经集团公司党委会(集团公司指企业负责人由市委管理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前置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七)企业融资禁止事项:

1.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2.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3.融资平台公司严禁通过公开市场结构化发债,严禁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明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4.严禁违规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三、担保和借款管理

(八)统一管理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担保权限和借款限额,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担保对象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担保除外),严禁为民营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担保。因对外融资需要,需由融资主体或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向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视同集团内担保管理。

2.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原则上不得对以下两类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

2.1.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2.2.金融子企业

以上两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和借款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对市属国有企业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十一)科学设定融资担保规模上限。属国有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资信评级较好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集团合并层面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其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融资担保总额不应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5%。若因企业发展需要,确需突破上述融资担保控制限额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二)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担保风险市属国有企业在开展并购时,应高度关注标的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加强尽职调查,强化风险分析,做好风险防控。并购完成后,应组织被并购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事项清理,及时按规定进行规范。

(十三)严禁集团外借款。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含代管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提供借款,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向参股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有必须的应充分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严禁开展名为贸易、投资实为对外提供借款资金的业务。

加强统计监测

(十四)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动态监测机制,各企业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和借款动态监测数据,特别是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对参股企业和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借款金额,不得瞒报漏报。

(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提前1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责任追究

(十六)严格追究违规责任。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作为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加强责任追究。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融资担保和借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2412号)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其实际控制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细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资国资委〔2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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