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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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企业,机关各科室: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小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

类别
权责事项
实施
对象
履职 方式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科室
备注
1.公司章程管理
1.1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审核批准或参与制定、修改
一级管理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5.《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6.《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7.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章程草案(修正案),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
2.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出资企业章程;
3.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章程规定运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企业章程予以批准的;
2.在制定、审核章程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发展改革科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股东权责。
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2.1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
审批/备案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关于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导意见(试行)》(资委办〔2017〕77号)
1.一级管理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2.子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企业选聘方案或者对企业聘任方案进行备案的;
2.在审批企业选聘方案或对企业聘任方案进行备案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腐败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2.2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一级管理企业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资委办发〔2016〕3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资府办发〔2019〕35号)
6.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分析研判、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依法依规进行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和兼职审批工作,选优配强企业领导班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展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增强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任企业领导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选任对象考察了解不够,或对举报反映选任对象的问题不予调查核实,导致带病提拔的;
3.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腐败行为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2.3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
一级管理企业
考核评价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资委办发〔2016〕33号)
5.《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资组通〔2018〕109号)
6.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素质、能力、业绩做出综合考核评价;
2.根据情况,就领导班子或者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征求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2. 在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任免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2.4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
一级管理企业
评价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业绩。
2.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的;
2. 在对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2.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2.5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批
一级管理企业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01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资府办发〔2019〕35号)
8.《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每年度末要求企业董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审议意见书面反馈企业;
2.督促企业董事会及成员整改落实存在问题,推动企业董事会规范化运作和董事履职尽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议董事会年度报告或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1全市国有资本和市属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
市属国有企业
组织编制
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3.《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8号)
4. 《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
5. 《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6.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按照国家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资阳市国有资本布局和规划;
2.督促指导各县(区)、各企业按照全市国有资本规划制定本单位、本企业规划,形成上下衔接的规划体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2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一级管理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5. 《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8号)
6. 《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7.《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
2.督促企业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阶段性开展效果评价,并依据实际指导企业调整战略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违规干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
2.在审核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由其股东(大)会决定;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股东权责。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3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
一级管理企业
审核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6.《资阳市财经委员会会议规程》(资财委〔2020〕1号)
7. 《关于进一步细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资国资委〔2020〕48号)
1.受理、审核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2.督促企业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加强企业投融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违规干预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编制和实施的;
2.在企业投融资计划审核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 在企业投融资计划审核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4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制定、审核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63号)
4.《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5.《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对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企业投资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在企业投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5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市属国有企业
功能界定与分类
1.《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
3. 《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增强国有经济发展活力的意见》  (资委发〔2016〕14号 )              
4.《市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资国资委〔2016〕74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3.规划与投资监管
3.6企业主业核定
市属国有企业
审核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4.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审核企业主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企业主业核定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企业主业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4.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一级管理企业
编制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
3.《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6.《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7.《资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资财发〔2018〕12号)
8.《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 组织企业企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和支出建议方案。;
2.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企业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编制、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在编制、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4.2组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一级管理企业
组织上缴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4.《资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资财发〔2018〕12号)
1.组织企业申报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2.按照审核规范对企业应上缴收益进行审核;
3.下发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要求企业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在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5.企业新设、改制、重组、上市
5.1市属国企新设方案制定
一级管理企业
制定方案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根据资阳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企改革要求,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设企业意见;
2.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组建方式、业务结构、出资方式等;
3.制定或会同其他股东制定新设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制定新设企业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在制定新设企业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5.企业新设、改制、重组、上市
5.2市属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方案审核
市属国有企业
审核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3〕96号)
5.《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8号)
6.《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7.《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改制立项申报材料或改制、重组、上市方案,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2.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改制、重组、上市相关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干预或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职工利益的;
2.在审核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方案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利用改制、重组、上市之机转移、侵占、隐匿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6.企业产权管理
6.1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4.《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并核发产权登记证;
2.督促新设企业及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及时履行产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产权登记的;
2.在产权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6.企业产权管理
6.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备案/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申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企业执行或出具备案表;
2.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或核准的;
2.在审核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违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6.企业产权管理
6.3企业国有产权流转事项管理
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6.《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7.《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委〔2018〕18号)
8.《四川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4〕72号)
9.《四川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2〕12号)
10.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产权流转事项请示及相关材料,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其中,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2.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产权流转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企业产权流转事项予以批准的;
2.在审核企业产权流转事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违规干预或决定企业产权流转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出资企业之间、出资企业与其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属
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6.企业产权管理
6.4企业清产核资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审批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
3.《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5.《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8号)
6.《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川国资委〔2005〕15号)
7.《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审批、批准企业清产核资立项,或因正当必要理由,要求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指导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3.依法依规审核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报告,提出有关资产损溢认定意见建议,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其中,重大清产核资事项结果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依据批复结果,督促企业做好账务调整,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企业清产核资立项。或无正当必要理由,要求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给企业增加负担的;
2.在清产核资批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在清产核资结果审核、损溢认定中玩忽职守、把关不严、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7.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7.1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请示及相关资料,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其中,大额对外捐赠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对外捐赠,并做好账务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予以批准的;
2.在审核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7.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7.2企业资产出租监管
市属国有企业
备案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国资委〔2019〕88号)
1.对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资产出租管理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2.对企业上报的(出租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招租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企业资产出租进行备案的;
2.在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备案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7.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7.3企业对外
担保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审核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6.《资阳市财经委员会会议规程》(资财委〔2020〕1号)
7.《关于进一步细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资国资委〔2020〕48号)
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国资委审议通过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批复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批准的;
2.在审核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7.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7.4企业债务风险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风险监测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
5 .《资阳市财经委员会会议规程》(资财委〔2020〕1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做好风险应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监测或以监测债务风险为名干扰企业正常运营的;
2.在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7.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7.5投资、融资引发的财务风险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风险管控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4. 《资阳市财经委员会会议规程》(资财委〔2020〕1号)              
5.《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关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投资、融资引发的阶段性财务、债务风险的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控要求,推动企业降低系统性财务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投融资引发的财务风险进行管控或以管控投融资引发的财务风险为名干扰企业正常运营的;
2.在对投融资引发的财务风险进行管控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投资合作科
 
8.企业财务监管
8.1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管理
一级管理企业
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企业;
2.督促财务预算发生调整的企业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指导出资企业提升财务预、决算管理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市属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
2.在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核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8.企业财务监管
8.2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市属国有企业
审批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4.《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资料,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其中,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账务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批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的;
2.在审核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8.企业财务监管
8.3企业财务
审计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
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5.《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17〕87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依据实际开展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各类专项财务审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复核、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规范财务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或纪检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的;
2.在财务审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上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9.监督检查
9.1综合监督检查
一级管理企业
监督检查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4.《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5.《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国资委监管规则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国资监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
4.牵头办理审计移交事项;
5.监督检查出资人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企业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隐匿不报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公室、考评监管科、投资合作科、发展改革科
 
9.监督检查
9.2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级管理企业
监督检查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2.《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
2.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9.监督检查
9.3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市属国有企业
责任追究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3.《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5.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6.《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98号)
 
1.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2.组织开展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
3.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4.对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对企业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激励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合作科
 
9.监督检查
9.4县(区)国资监管工作指导
县(区)国资监管机构
指导
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对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2.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3.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4.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5.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指导县(区)国资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投资合作科、
发展改革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1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
一级管理企业
备案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3.《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
4.《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28号)
5.《资阳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资委办发〔2016〕70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
2.适时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行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未能及时发现、上报企业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2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级管理企业
审批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资委办发〔2016〕33号)
5.《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资府办发〔2017〕88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拟定薪酬建议方案,报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定;
2.按照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评结果,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兑现工作和其他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备案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
2.在薪酬核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评价
一级管理企业
考核、评价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4.《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资委办发〔2016〕33号)
5.《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资府办发〔2017〕88号)
6.《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审核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是否符合市国资委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审核企业报送的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审核企业反映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因素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资委相关工作部署;
2.审核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内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
2. 在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4市属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备案、审批
一级管理企业
备案/审批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3〕34号)
5.《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审查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务院、省、市相关制度要求,是否会造成国有股权流失;
2.审查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是否与国有股东利益一致,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3.审查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实施条件、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条件;
4.审查企业中长期激励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审批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案的;
2. 在审批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案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5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
审核/备案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2.《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5.《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
6.《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
7.《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8.《资阳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80号)
1.受理、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执行;
2.对竞争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予以备案管理;
3.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相关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备案或同意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
2.在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谋求私利等行为的;
3.对于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监督不力,未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0.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10.6企业用人计划及新进人员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审批/备案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资府办发〔2018〕53号)
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受理、审核企业用人计划,经报市国资委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企业;    
2.企业新进人员备案;
3.适时对企业选人用人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批企业用人计划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1.基础管理
11.1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分析
市属国有企业
经济运行统计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管理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管理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分析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考评监管科
 
12.企业党的建设
12.1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
党组织关系在资的央企、省属国有企业
 
备案/审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 督促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换届选举工作以上级公司为主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征求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选举大会选举结果进行备案;
2.督促企业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及时督促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的;
2.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2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
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审批
1. 《中国共产党章程》
2.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并对企业党组织呈报的关于召开选举大会的请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举大会选举结果进行审查,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后,下发批复文件;
2.督促企业党组织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及时督促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的;
2.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3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
 
党组织关系在资的央企、省属国有企业
 
备案/审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企业报送的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征求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等事宜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4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
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审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进行审查,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后,下发批复文件;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接收、转移等事宜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5 企业党组织委员和纪委委员补选
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审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企业党组织委员补选选举方案、人选、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市委或者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及时补选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批准企业党委委员增补选举结果等事宜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6 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
党组织关系在资的央企、省属国有企业
审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企业党组织计划发展党员情况报市国资委党委预审,发展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批准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等事宜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7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
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审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企业党组织发展的党员,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后,批准其入党;
2.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批准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等事宜的;
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12.企业党的建设
12.8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党的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及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
收缴/使用/管理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资委办〔2019〕47号)
1.对企业党组织上缴的党费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2.对企业党组织申报的下拨党费请示,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下拨;
3.督促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使用、管理党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收缴、使用党费;
2.违反组织程序或者超越职责权限,下拨企业党费;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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