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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8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资阳市国资委党委会2022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108

 

 

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资委办发〔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来源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或企业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入、贷款贴息实现资金平衡的投资,或企业自筹资金并申请通过政府资源配置、政府购买服务实现资金平衡的投资。商业性投资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自主研究决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及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资产类投资:购置土地、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二)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或控(参)股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认购基金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

第五条  市国资委以四川省和资阳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具体职责是:

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送上级审定;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协调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监督职责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咨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资阳市属国有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资府发〔20216号)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规定;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主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科学论证,符合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根据实际管理情况,三级及以下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股权投资,确因客观需要,需报请市国资委备案,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回流状况、实际筹资能力以及人力资源相适应。对于商业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企业投向管控的依据。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监督职责,市国资委需组织风险防控审核后再根据规模大小按程序办理

 (三)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监管

 

第十四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四川省和资阳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全资及控股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企业作为业主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追加投资,按照《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性投资:年度计划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追加投资按照《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资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有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后自行实施或按程序报送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新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三)企业全资或控股收购非国有企业股权的项目,应明确职工安置方案。

1.全员接收。企业不熟悉拟收购行业的经营运作,且无该行业的专业人才,经综合评估职工安置费用和运营风险较高的,可全员接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目标公司一律补签。同时根据并购协议,并购后留用目标公司职工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2.部分接收。综合考虑目标公司人员结构、行业特性等因素后,只接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余人员由目标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3.全不接收。企业熟悉收购行业的经营运作,且有该行业的专业人才,与目标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较低的,人员可全部不接收,由目标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录有关规定,接收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取得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对建筑、检测、医药等特殊行业,根据行业要求,对持证人员可适当放宽留用条件。

第十八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集团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股权投资项目另需提供投资标的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工商登记资料、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契约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对所属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规范其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抽取企业部分商业类投资进行评价调查,并根据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其它指标等开展综合评价。对企业商业类正在实施的投资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备案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投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三项指标的控制(投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项目验收等;

(三)项目运营阶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营和财务状况、项目效益(经济、社会效益等)、运营维护。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的台帐,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通过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回顾,与项目立项决策时确定的指标及其他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进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目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根据投资项目的大小、类型和评价时点的不同,评价内容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抽取企业部分商业类投资进行评价调查,对企业商业类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与同行业同类投资项目平均指标对比等情况;

(二)项目技术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以及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绿色建筑与环保情况等;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区域环境质量、自然资源的利用、区域生态平衡、环境治理与保护及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推动产业升级可能、区域生活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形式、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经营管理者水平和能力等;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的可能性等。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分析、识别、控制等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渠道、退出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风险管控体系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风控与法务、投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专业人员及风险咨询机构等组成。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审核和决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投资活动中的风控制度、风控措施及方法进行审查、整合和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及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未造成国有经济损失的,市国资委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实施投资的;

(二)上报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瞒报重要情况的;

(三)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审批的;

(四)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可行性研究论证不充分,未经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集体决策,对市国资委风险提示不予重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业执业人员独立执业发表意见的;

(六)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七)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司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资国资委〔20195号)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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