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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属国有骨干企业总经理助理选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规范做好市属国有骨干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总经理助理选任管理工作,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选任的市属国企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经理助理岗位级别介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领导班子副职之间,参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原则上每户市属国企可设12名。

第四条 总经理助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干事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创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情况,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具备正确的业绩观。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财务、法律、项目等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2年以上,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的,一般应当任正科级(含同层次职级,下同)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和副科级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金融、经济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至大专学历。

(四)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县(处)级干部交流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违法或受到责任追究处理处分的人员,审慎研判、从严把握。因违规违纪违法或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解聘)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不得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总经理助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选拔任用总经理助理,必须突出政治标准、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总经理助理选任主要采取委任制或聘任制(含公开招聘、委托推荐、内部选聘等方式)。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由市属企报送总经理助理岗位需求,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选配方式。委任制方式选配的,由市国资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提出人选意向初步建议方案,报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审签后进入考察程序;通过聘任制方式选配的,由市属国企报送总经理助理选聘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资委与企业共同开展选聘。

(二)确定考察对象。市国资委根据选聘方案,明确考察对象。采取委任制和内部选聘方式的,应当经过严格的组织考察程序;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采用委托推荐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业内专家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考察或背景调查。考察组综合运用谈话调研、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征求人选党风廉政意见,不具备征求意见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综合形成考察报告。

(四)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市国资委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总经理助理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根据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决定意见,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依法依规任职。根据公示结果,市国资委下发任职通知,市属国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助理选配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实行市属企总经理助理任职试用期制度。参照《资阳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市属企总经理助理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为3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

第九条 总经理助理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任期考评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一致。考评实行百分制,个人业绩、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分别占30%30%40%。其中,个人业绩考核由所在企业负责,企业内部和出资人测评方式参照《资阳市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进行。任期考评为任期内各年度考评得分,按照一定比例加权计算。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条 总经理助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优秀≥90

合格:80合格<90

基本合格:60基本合格<80

不合格:不合格<60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总经理助理调整交流、选拔任用、薪酬激励和退出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或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作为市属国企班子成员后备人选,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委任制总经理助理还可择优调任公务员队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免职(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助理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构成。年度薪酬按所在企业副职负责人平均年度薪酬的80%确定,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60%,可按一定比例预发。任期激励与总经理助理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在不超过任期内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党委、纪委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总经理助理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日常管理教育,建立完善综合研判、提醒警示、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助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容错纠错、出国(境)、兼职管理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总经理助理的问责,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三)连续2年未完成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四)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本人申请辞职并被批准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助理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助理免职(解聘)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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