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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4   录入: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国资委发〔2023〕26号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国资委第9次党委会同意,现将《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企)的审计监督,规范出资人审计工作,促进市属国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资人审计,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市属国企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市属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出资人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负责市属国企出资人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国企出资人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

(二)组织或者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内容,组建审计组,合理配备审计工作人员。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保障审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市国资委各职能科室、各市属国企应当在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从事审计监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审计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国资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市属国企出资人审计,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市属国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经纪律和市国资委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市属国企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四)对市属国企法人治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市属国企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绩效等进行审计;

(六)对市属国企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

(七)对市属国企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重大投资及并购、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进行审计;

(八)对市属国企的境外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市属国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国有资本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市属国企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完成国家审计机关、市国资委及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绩效审计、政策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积极创新审计组织模式,整合审计力量,提升审计效能。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依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依法依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市国资委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年度审计重点;

(二)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 组建审计组;

(四)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 送达审计通知书;

(六) 开展现场审计;

(七)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八)撰写审计报告;

(九) 征求意见;

(十) 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送达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同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建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审计组组长由市国资委派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现场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说明恰当、结论明确,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案件线索等,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核实,进行必要修改后,按程序报审,经市国资委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市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办法。

 

第六章  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市属国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内部审计计划,有效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企集团本部要行使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能,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垂直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建立按业务或功能划分的内部审计中心,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企应当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本单位董事会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可以采取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企对所属子企业应当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实施重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可以通过审计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培训、交流调研、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市属国企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由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审计任务文件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取证、证明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外借须经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限期归还。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审计工作人员调离审计岗位时,应当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和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市国资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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