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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号、第21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阳市雁江区秋之韵茶叶经营部销售的“选芯甘露”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选芯甘露,购进日期:2023-03-12,规格:散装;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秋之韵茶叶经营部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水胺硫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14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 没收选芯甘露散装茶叶1.995kg(含包装);3.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食品名称:选芯甘露散装茶叶,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 禁止再次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该局于2023年9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刘三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泡美人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泡美人椒,购进日期2023-07-12;规格:散装;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刘三妹食品经营部 ;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食品名称:泡美人椒,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 禁止再次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该局于2023年9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雁江区和双餐饮店经营的“泡姜”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泡姜,购进日期2023-7-20;规格:散装;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和双餐饮店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姜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食品名称:泡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 禁止再次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该局于2023年9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安岳县兴瑞水果店销售的“沃柑”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3-05-18,被抽样单位:安岳县兴瑞水果店;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岳县兴瑞水果店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沃柑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未索取票据,销售了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合格沃柑。安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从有检验合格报告的批发商处购货,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管理,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进行反映。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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