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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4-14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第3号),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阳市雁江区鸿福农贸市场王金火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4049463;产品名称:绿豆芽;生产日期:2020-10-21;规格型号:散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4049464;产品名称:黄豆芽;生产日期:2020-10-21;规格型号:散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鸿福农贸市场王金火(511027197002189330);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没有办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并积极改正问题,在本局调查期间,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11.2元人民币。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绿豆芽、黄豆芽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6-苄基腺嘌呤禁用物质,不符合要求。市局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并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用农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分局于2020年11月25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不再从事豆芽经营。

二、资阳市雁江区佳合火锅店经营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3635;产品名称:乌鱼;生产(购进)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佳合火锅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对该案启动了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鱼产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90元(大写壹佰叁拾叁圆玖角整);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20133.90元整(大写贰万零壹佰叁拾叁圆玖角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不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严格把好进货关,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 把好进货关,禁止采购不合格食品 ,严格索证索票,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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