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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1-08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4、45、46、48、50号),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阳市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杨四鲜鱼行销售“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673;产品名称:白鲢鱼;生产(购进)日期:2020-7-2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杨四鲜鱼行;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鲢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4元;2、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8088.4元。

2.排查整改复查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在安岳县岳阳镇某鱼类批发商处购买的,但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安岳县局责令当事人不再购进以及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于2020年10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安岳县能通市场鲜肉摊区蒋成兰猪肉摊销售的“猪后腿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870;产品名称:猪后腿肉;购进日期:2020-07-29;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安岳县能通市场鲜肉摊区蒋成兰猪肉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乐达畜禽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土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批次不合格报告后,于2020年9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猪后腿肉。对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后腿肉是2020年7月29日从乐至县乐达畜禽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售价56元/kg,已销售完。 

2.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的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人民币,上缴国库。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猪后腿肉土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安岳局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购进猪肉时索要并保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安岳柠都环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656;产品名称:白鲢鱼;生产(购进)日期:2020-7-27;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安岳柠都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该公司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白鲢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白鲢鱼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白鲢鱼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免予处罚情况。安岳局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安岳县尚雅堂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冰爽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705;产品名称:冰爽包装饮用水;生产(购进)日期:2020-8-7;规格型号:16.8升/桶;被抽样单位:安岳县尚雅堂桶装水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细胞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1.警告;2.处罚款365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从宜宾市尚雅堂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在经营不合格产品,于2020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岳阳杨家湾路店销售的“饮用纯净水(龍王井)”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687;产品名称:饮用纯净水(龍王井);生产(购进)日期:2020-8-7;规格型号:18.9升/桶;被抽样单位: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岳阳杨家湾路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细胞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水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2.5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纯净水(龍王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又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饮用纯净水(龍王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态度端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规定,安岳县局给予免予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岳阳杨家湾路店在安岳县龙王井纯净水厂购进,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在经营不合格产品并积极查找原因,于2020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六、资阳市鑫龙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九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890;产品名称:九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型号:18.9L/桶;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鑫龙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资阳市鑫龙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资阳市鑫龙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05元(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生产过程中的消毒不彻底,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进生产工艺,不再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于2020年9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七、乐至县时代百盛生活超市销售的大黄笋子(电烤)和小黄笋子(方竹笋)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304,产品名称:小黄笋子(方竹笋),购进日期是2020-04-27,规格型号:/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303,产品名称:大黄笋子(电烤),购进日期是2020-03-11,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乐至县时代百盛生活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小黄笋子(方竹笋)等2个品种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给予罚款。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抽检批次小黄笋子(方竹笋)等2个品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履行了相关食品召回义务,并未收到来自顾客的退货和身体不适的投诉与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乐至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20年1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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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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