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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市监发〔2022〕94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临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已于2022年12月2日经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0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4号),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1:2021)、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201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相关认证与食品生产监管联动新机制(简称“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坚持“政府鼓励、企业实施、三方助力、信息共享、认监联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建立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企业是主体、是主人,是整个过程的学习者、投资者、管理者、提升者、受益者。第三方认证机构是合作方、是服务方,是传道者、授业者、解惑者,也是社会监督者。市场监管部门是服务平台、重要推手,是创新监管、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

第四条 建立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是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两条“平行线”融合、联动,将认证和监管互联互通,工作相互支撑,风险相互通报,结果相互采信,激发企业实施认证的积极性,提高认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发挥认证机构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作用,实现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稳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工作目的。

第五 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适用资阳市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参与资阳市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

 

二、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协作机制

第六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每季度普查一次企业认证情况,收集分析企业需求,联合第三方认证机构制定年度企业认证、认证复查工作目标,广泛动员、自愿申请,分类培育、分批实施。

第七 第三方认证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车间负责人,通过线上、线下抽查考核上述管理人员,考试合格率未达100%的不确定为培育对象,县(区)市场监管局有证据证明企业近两年的守法情况较差的原则上不确定为培育对象。

第八 第三方认证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实地调研后正式确定为认证培育对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与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制定个性化培育方案(一企一方案)。

第九 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和个性化培育方案,会同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预审、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运行HACCP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 第三方认证机构将企业HACCP等管理体系文件、文审问题清单、现场审核报告及整改措施、证据等,及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日常监督检查、抽检、查处、信用等情况,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第十一 建立监管者、认证者相互学习机制,提高联动管理能力。即:监管者在配合认证中学认证,提高专业检查能力,借助认证专业技术力量开展企业体系检查;认证者在配合监管中学监管,提高参与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认证与监管联动成效优先机制

第十二条  在企业认证或者认证复查过程中,同时检查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发现企业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产品质量提升、信用体系建设、从业人员技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企业,确保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率100%、整改问题率100%,规范内部管理,在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新机制”方面见成效。

第十三条 在企业认证或者认证复查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程参与,借助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将认证或者认证复查过程作为“体系检查”过程;同时,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帮助查找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证照换发核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书面通报给监管部门,确保及时知悉风险、研判风险、管控风险,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在建立“科学履行监管责任新机制”方面见成效。

第十四条 在企业认证或者认证复查过程中,认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根据认证计划监督认证机构的履职能力、履职方式、履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减少“远程认证”,杜绝认证乱象,确保认证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推动认证事业健康发展,在建立“提高认证机构社会公信力的新机制”方面见成效。

 

四、认证与监管联动结果运用机制

第十五 当年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收集分析企业HACCP等管理体系建设、运行、能力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大推广力度。

第十六 对当年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直接调减监管等级,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 对当年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在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拓宽“学法免罚”政策的实施范围。

第十八 对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在许可延续换证(变更)中无设备设施重大调整、无厂房重大技改、无新增食品类别,免于现场核查。

第十九 对当年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综合评估后纳入监管信用档案。首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信用惩戒并公示的(吊销许可证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外),依据企业申请,加大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协助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通过媒体宣传。全市统一制作公示牌,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属地党委政府包保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认证机构负责人、现场认证人、县(区)生产监管负责人、县(区)认证监管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上述人员的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职责、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 对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文审问题清单、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等风险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1个月内实施跟踪检查,形成认证、监管合力。

 

五、认证与监管联动政策支持机制

第二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市局《关于推动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相关认证与食品生产监管联动新机制的通知》(资市监发〔2022〕73 号)和本工作机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提高企业认证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企业,依据资阳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阳市工业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7条政策>的通知》(资市工领〔2022〕4号),在产业提质增效、企业梯度培育、项目投资建设、园区承载能力、生产用电成本、工业用地保障、提升服务能力等七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 对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省内外博览会、展销会等。

第二 对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企业,在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质量奖培育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 当年通过认证或者认证复查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比例最大的县(区),或者推动认证、监管联动成效最显著的县(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二十七 企业认证或者认证复查工作中,县(区)市场监管局不配合、不参与,或者对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文审问题清单、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等风险信息,不实施监督检查、跟踪检查的,没有形成认证、监管合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

第二十八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发现但没有发现第三方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发现第三方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分析、研究认证监管联动新机制,尽可能的穷尽问题、凸显矛盾,解放思想、群策群力、与时俱进的完善认证监管联动新机制,推动实现科学监管、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 本工作机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工作机制试行两年,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工作机制解释权归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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