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打造成渝中部投资首选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基础设施、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八年内不迁出本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贡献,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企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经市、县(区)认定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给予支持。一般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条 将综合交通枢纽、物流仓储、加油(气)站等流通环节的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现有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国家和省、市支持的现代物流项目,可采取5年过渡期政策,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对政府供应的、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物流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第六条 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县(区)按不低于市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 对投资营利性的民生事业(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用地,依法依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重大民生项目,可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在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支持;对投资非营利性的民生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可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奖补机制、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统筹调度,规范操作,逐步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受益财政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按前三年不超过100%、第四至六年不超过50%的比例,采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人才引进等方式,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条 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本级收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先收取后再通过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经营服务性收费可由政务服务机构打包测算后,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租用生产场地的,可对其租赁费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第十二条 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企业闲置厂房和租用楼宇办公用房的项目,可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符合我市“5+n”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当年全部财力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每年2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或与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合作等办法,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引导扶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新引进企业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对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管理人员,经认定可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纳入全市统一引才计划引进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按照《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规定执行。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事宜。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为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章 外经贸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落地建设和经营,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产业园区经营企业建设外向型产业孵化园区、搭建和实施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融资贷款利息,可按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的70%给予补助,产业园区经营企业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转移企业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转移企业的生产厂(库)房租赁费,给予不超过租金实际发生额7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国际市场拓展,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对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商标注册费、翻译费、认证费、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省级“万企出国门”“资阳企业丝路行”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人员费、展品运输费、宣传费补贴。首次参展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再次参展的给予80%的补贴,对企业的展品运输费、宣传费给予80%的补贴;给予参加国(境)外活动企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服务费等按照组团统一费用总额的80%补贴,每户企业不超过2人;对经审批参加国(境)内国际经贸促进活动企业,每户给予4000元(省外活动)、1500元(省内活动)定额资金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跨境电商主体,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资阳;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资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城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在资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的。
第六章 政务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建立“项目专员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限时办结,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在法定工作日内快速办结。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付基础经费用于代理机构招商引资信息费用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项目引进落地后可结合项目影响力、产业带动性等情况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引进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行业前1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资阳设立企业总部项目;社会资本建设“园中园”自主招商项目;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企业(团队)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项目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对全市产业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应政策或实施细则。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地企业及外来企业新建项目可同等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2019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